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搞活科技人员的管理工作
(2025-02-06 12:10:28)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
搞活科技人员的管理工作
湖南省科技干部局
湖南省人才研究会
一九八八年四月
科技人员是科学技术知识的载体,是创造和发展新型生产力的开拓者和组织者,放活科技人员政策,放手让科技人员在经济建设主战场大显身手,已成为近期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发布以后,特别是在河北召开放活科技人员现场经验交流会以后,各地都在积极行协,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的政策。湖南省人民政府元月十七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决定》(湘政发「1988年」2号),在学习和贯彻2号文件的过程中,我们对放活科技人员政策进行了一些对策研究,我们感到,要搞好科技人员的管理工作,就要建立适合科技人员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认真解决放活科技人员政策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不断完善放活科技人员的配套政策,搞活科技人员的管理工作。
一、搞活科技人员的管理工作,必须建立适合科技人员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我们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其中包括科技人员的管理制度,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它是与过去那种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模式和频繁的政治运动相适应的。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形势,任务和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变化,套用党政干部的标准管理科技人员的单一模式,已逐步显露出不少缺陷。如科技人员一次分配定终身和单位所有制的限制,使科技人员难以正常流动;大锅饭铁饭碗和平均主义的影响,使拔尖人才难以脱颖而出,旧体制的束缚,阻碍着人才的竞争和流动,少数单位和部门人才积压浪费,广大农村和老、少、边、贫地区人才奇缺,已成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要革除这些弊端,就要按照党的十三大指出的改革方向,遵循积极慎重的方针,总体设计,分步实施,谨慎行动,循序渐进,使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在不断改革中加以解决。我们认为,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方面,要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建立有利于科技人员施展才干的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总的原则是:着眼于打破铁饭碗、铁交椅、大锅饭的体制模式,克服平均主义的弊端,使之有利于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有利于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人才竞争和人才流动,有利于科技人员按照自身成长规律人成其才,要普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第二职业,改一次分配定终身为能上能 下,能进能出;要实行按劳动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使科技人员的实际利益同所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挂起钩来;要择优选聘,优胜劣汰,“务必不要为那些过时的老框框所束缚”,“务必不要搞烦琐哲学,求全责备”,“务必不要受派性和种种闲言碎语的干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从科技人员管理机构的设置来看,由于各地各级科技人员的管理机构汪,上边条条扯皮,下边块块遭殃,要改变这种管事与管人相分离和管理职责不清的状况,政府管理科技人员的职能机构应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革科技人员的统管统配的行政管理模式,建立行政管理宏观控制指导下的有组织的人才流动和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行人才管理社会化,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的开放,要有一个与其相适应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诸如人才信息交流、储存、中转、传递的场所,中介、签证、仲裁的机构和社会保险条件等等。还应建立能领导、组织、协调引起国外智力的权威机构,并形成一个能协调各个地区、各个渠道、各种关系的开放型的工作网络。政府管理科技人员的职能机构,应从过去的直接指挥,调配和管理,转变为综合、指导和服务。
从科技单位本身来看,目前总的状况是缺乏自主权,缺乏竞争机制,缺乏活力。因此,应当根据科技单位各自的特点,进一步深化以放活科技人员政策和放活科技单位为中心的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实行院所长负责制、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逐步实现科技单位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扩大科技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自主权,推进科技单位走向社会、进入经济,在竞争中增强自身的活力。
二、搞活科技人员的管理工作,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
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竞争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正处在一个竞争的时代,经济的竞争,科技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竞争,既是人才发展的动力,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把竞争机制引入科技人员管理工作,普遍推行岗位技术职务聘任制,科技人员的录用和升降,通过公开竞争,公开选拔,优胜劣汰的方式产生,能者任职,不能者退位,就会迫使每个参与竞争的人,以最佳状态去迎接挑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时尽其效。
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才市场,人才市场是劳务市场中的高级智力市场。在科技人员管理工作中引入市场机制,就是在宏观控制计划的指导下,允许科技人员在人才市场上进行交流,通过人才市场的调节作用,灵活有效地调节社会各方面对人才的需要以及人才自身的需要,实行单位择人和人择单位的双向选择权,并使单位的人转化为社会的人,提高人才的社会利用率,做到适才适用,适时而用。
纵观近年来河北、辽宁、四川以及湖南等地放活科技人员的情况,特别是在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服务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竟争机制和市场机制在起作用,科技人员凭自己的本领下乡下厂从事各种技术,智力和管理活动,并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统计,全国下乡下厂的科技人员达36万之多,他们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和短期服务等人才与智力流动形式,进行技术承包、领办、创办、租赁、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技术实行,使人才分布不合理的状况有所改观。
三、放活科技人员政策,必须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国家对科技人员的管理,应从直接控制转为间接控制,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管理科技人才市场的运转,形成国家具有管理以,单位具有用人权,个人具有择业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人员管理体制。
所谓经济手段,就是国家依据观经济规律,灵活地运用经济杠杆,用物质利益去影响科技人员活动人员活动的管理手段。在劳动报酬上,过去对到农村和“老、少、边、贫”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采取提高一、二级工资的办法,科技人员增加的收入不多,国家或地方财政还得拿出一笔钱,个别贫困地区连拿这笔钱都有困难。湖南今天开始,采取不限制比例数额,而实行从纯收入分成折办法,对科技人员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权益的前提下,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地确定科技人员与聘用单位,原单位的纯收入分成比例”,“对科技人员的个人合法收入,不加限制”;“单位选派的,除享受排除单位科技人员的待遇外,派出单位应将其所得纯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科技人员”;“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量后的兼职,其收入全部归已”。上述办法受到了普高的欢迎。
法律手段,就是国家依据各种法律和法规,对科技人员的活动进行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依据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法规,引导科技人员和聘用单位依法签订技术、经济、劳动合同,以契约折方式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坚持合同兑现,奖优罚劣,对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对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者,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并且明确表示,凡是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智力流动形式,都应大力支持和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手段,就是要家和各级行政部门凭借上下级之间的权威和服从关系,通过下达命令,指示和指令,对科技人员进行管理的方法,如抽调科技人员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和科技攻关,组织科技人员下乡下厂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协作支援、任职挂职等等,这种手段,在现阶段还是行之有效的。对个人来说,没有多大风险,一般是乐意接受的。在采取行政手段的诸多形式中,湖南省衡阳、株洲、湘潭等市组建乡镇企业科技服务团,组织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注重政策配套,切实解决放活科技人员政策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放活科技人员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到各类政策的协调衡,而且关系到各个组织和部门,渗透到各个领域,在当前新旧体制交替和不断碰撞与摩擦中,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实践使我们深深感到,配套政策和配套措施在放活科技人员政策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配套政策犹如一个木水桶,少一块木板也不能装水,有一块木板短了或有一个小漏洞 也不能装满水。若受条件和“材料”的限制,做不成大桶,倒不如先做一个小桶更为实用,因此,放活科技人员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在大气侯没有形成的时候,更应注重政策的小配套和中配套。
政策配套,也可以理解为政策的平衡和协调,马克思主义认为,平衡是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统一,一方面,我们要按照客观规律,在不平衡中追求适合需要的平衡;另一方面,又要顺应客观规律,勇于冲破旧的平衡,就大配套而言,必须考虑以 下几个要素的合理组合,即:开明的政策、有效的法规、得力的领导,热心的管理机构等等。
在放活科技人员的过程中,我省也遇到了一些具体的实际问题,如工资、技术职务职称、离退休待遇、干籍管理,住房、子女入学就业、税收和兼职等等,这些问题,有的从政策上已经明确,有的则需进一步研究解决。如:
“对辞职、停薪留职到农村和县以下城镇、乡镇企业和区街企业工作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主要看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外文、论文不作必备条件,所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由省和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决”。
“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乡镇企业和区街企业工作的,工资待遇由接受单位确定,其行政、粮食、户口、工资关系可放在县主管部门”;而对辞职后到集体或个体经济技术开发实体工作的科技人员,其档案和干籍(未辞去公职者)尚未提出解决办法。
“愿意到老少边贫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实际工作两年后,其农村家属可就地落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但已在老少边贫地区连续工作多年的科技人员,其农村家属“农转非”问题政策没有开口子,有可能招来女婿气走儿子,不利于原有人才的稳定。
鼓励“从事有偿兼职劳动”,但“党政群机关在职人员,目前不搞入股和有偿兼职”,似疑难以使党政群机关的科技人员人尽其才。目前,有的地市对党政群机关也放开,允许兼职,但需经过干部主管部门批准,这样就可防止权力兼职的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广东省允许对指导生产有特殊贡献的行政干部领行政的工资兼领企业的奖金,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达到纳税标准的,应依法交纳个人调节税,一次性付给的报酬,应按累计月数平均计算”。但是,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纳税标准的起征点应予提高。
“调离,辞职到农村和县以下城镇工作的,其子女可在原工作地就读,报考大中专学校或技工学校的,在省内可按现工作地录取分数线录取”。但是,到省外,特别是到不发达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子女就读,如何与省内的平衡,也需研究解决。
(此文是全国科技体制改革征文获奖文章,郭辉东执笔,2025年2月6日校核,4448字。万化境博文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