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邮女子夜会情夫,儿子发现后驾车追逐。途中,喝了酒的情夫开车时为避让行人,紧急右转栽进河塘……这疯狂的一幕发生后,女子当场溺亡,情夫被警方控制。近日,因犯交通肇事罪,情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1个月。
这则媒体报道摘要,虽然只有百字左右,却包含着丰富的信息,具体解析起来大致有这么几个层面:一是女子出轨夜会情夫,二是这女人儿子发现俩人的情事后愤怒追赶,三是女子情夫酒驾,四是因为追赶慌不择路加上酒驾,最终连车带人栽进荷塘,四是男子跳车逃生,女子溺亡,五是因为涉及交通肇事罪,情夫被判刑。在筛选一下,这个悲剧发端于女人出轨,主因是情夫酒驾交通肇事,第三方因素则非这出轨溺亡的女子儿子莫属。
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虽然已经划上了句号,但是,其留下的问题却不得不令人思考,那就是,作为儿子,究竟该不该管母亲的感情问题,该管到什么程度?显然,在这个案例中,儿子的行为是有些失当的,因为他的加入,而成为他母亲毙命,而这应该是不是他的本意。
过去,有听闻某中年妇人和一个寡汉出轨,被儿子发现后,和父亲将那人绑着吊了起来,彻夜抽打,结果那寡汉没熬到天亮死了,当然父子俩个都被抓了。今天再看到这则报道似有某些相同之处,好像中国之大、时境迁移之久,这一点似乎都没有改变,那就是作为儿子的那个人,为何都在母亲出轨这件事上不会因幅员之远、时间跨度之大而有丝毫改变?再进一步说,是什么造成了儿子对母亲出轨之事这么耿耿于怀,甚至于不惜直接间接剥夺奸夫的性命?
本来,母亲出轨最直接的影响人是孩子的父亲,他们俩人因为婚姻而是配偶,受婚姻法保护,且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女人出轨应该并且由她自己的男人来管理,对于子女来说,这是父母亲他们自己的事情,实际上并无直接干涉的权利,更不能直接参与其中,甚至闹出人命。但是为何还一直存在这个问题?
这里面恐怕有这么三个因素。第一是维持家庭荣誉的考量。作为子女来说,都希望家庭和美,父母恩爱,生活和谐,相处于其乐融融的家庭环境中,但是,一旦父母中有一方感情出了问题,受到牵连的肯定有子女们,更重要的是,家庭的责任和荣誉感,使得他们将保护家庭的和谐、完整作为自己的的天然职责。第二个因素是出于对奸夫淫妇的痛恨。在国人的文化底蕴中,对于出轨的男女使用的词语是贬义的--奸夫淫妇,其行为也用极不光彩的通奸。而一旦将两个词用到某人身上,基本上就一辈子抬不起头。人人痛恨而诛之。这大致缘于农耕社会封闭的社会环境文化,但是至今受其浸淫而固化不变。再一个就是儿子的恋母情结。这是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话题。说起古老,这一学说在西方很早就有,弗洛伊德时代盛行。说起新鲜,是因为这一学说传入我国并被认识、认可时间不久。因为这种潜在的影响,儿子对于母亲出轨,与他人私情,肯定有不同凡响的反应。
但是,不论哪种原因的影响,那毕竟是无形的,是意识范畴,都不是非法剥夺他人性命的理由。从这个角度说,作为子女可以关心、关注父母辈的情感,但是绝对不能越俎代庖。否则可能真的是事与愿违,甚至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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