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去年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一名就读高职的正妹,并在一个月后于女方家中和她发生性关系,刚好被少女妈妈当场撞见,尖叫大骂:“你知道她才15岁吗!”怒告性侵。但3位男法官认为,被害少女身材高挑、胸围70C,被告可能真不知她未满16岁,本案不符“不确定故意”原则,当庭判李男无罪。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球的普遍责任,台湾也概莫能外。特别是对于未成年来说,法律的保护更是有加倍的功效,那就是,一旦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是否自愿,由于其属于限制民事能力之人,都属于“罪加一等”的。这也是内地最近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呼声渐强的原因。
那么为啥在台湾会出现这样令人谛笑皆非的判案?一句话,是法律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可否认,有的女孩子虽然未满16岁,属于未成年之列,但是由于当今生活条件的改善,身体发育超出了立法时期的一般状况,故而,一旦发生这样的案件时,法官也往往经不住事实情况的制约,故而不经意行使了自由裁量权。这个案件就是因为法官认为李姓男子不具备主观故意的情节,故而作出无罪判决。
当然这毕竟是台湾。案件似乎对于大陆没有可借鉴性。但是,有一点确实共同的,那就是判案究竟是以外观形体来衡量还是以实际年龄来衡量?联系到前不久大陆一件轮奸案中有关当事人年龄的争议,其实道理是想通的,而年龄在这些重案中往往起到颠覆性的作用。其中有个公众质疑的疑点--当事人的年龄问题。一时间被各方用来为己方服务的工具。这等于是变相利用了年龄的工具。于是,真正的年龄会被忽视,而外表的作用超越了真正的事实尺度!
类似的判例过去隐约有过,但那是当事人一方、尤其是涉嫌犯罪一方为自己开脱罪名的托词,毕竟法律需要以事实作为根据。胸大的女孩只能说明其发育超越了常人,绝对不是别人性侵乃至于实施其他犯罪的托词。这个无论是台湾还是大陆,都应该引以为戒,尤其是法律这个层面,更不应该模糊其中的原则,只要是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无论这个未成年人是多么的成熟、丰满,都不是性侵的对象,而外表更不是对其实施犯罪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