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而“不让座就拒载”已经成为网路热词,引来网民的广泛关注,有人质疑“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
南宁市准备出台这样的规定,其主观动机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却又经不起推敲,仔细分析起来,确有违反《合同法》之嫌。因为不让座就拒载,其实就是赶下车,这就等于是单方面解除合约。那么乘客一旦上车买票,实际上就与承运人(南宁市公共汽车公司等)建立和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就要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我们来看看《合同法》就此行为是怎么约定的呢?该法第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就是说,有偿的旅客运输合同通常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公交车辆的交易习惯一般是上车投币买票。也就是说,一旦乘客上公交车并投币买票后,即宣告合同正式成立,这时候,如果无法律规定解约情形出现,无论哪一方都不能解除这个合约的。应该说,在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一章中,并无规定乘客不让座就要被赶下车的条款。因此,从这个方面来看,南宁市的规定是违反了《合同法》的。
我们再来看看,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是不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呢?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好像还真的没有。而大家共同的认识是,这是一种道德的行为,而非法定义务。因此,不管南宁市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我们都没有将不让座的乘客赶下车的权力。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法治的力量是有力的,但是不是无限的。我们依然需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很好的结合起来。任何社会都需要法律和道德双重力量来治理。而法治的核心就是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并且是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力只要不妨害他人行使权力即为底线和边界。这恐怕是建设法制社会的精髓。
中国有几千年文明史,更是一个礼仪之邦,有着良好的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尊老爱幼更是我们挂在嘴边、带身边的良行。在实际生活中,不排除有极少数人漠视这种美德而做出与其身份不符的事情,但是,道德上的失范行为最终还是要通过道德的力量加以约束。为此这个社会才能色彩斑斓,生活才会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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