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者有一朋友,在某报上做了一个星期的广告,合约上定的是连续一个星期在头版上刊出,结果到了第四天,广告就被挤下了。问原因,对方答复说,已经和广告代理商协商过了,小广告让通栏广告,这也是我们这个媒体的规矩。他反过来询问这个代理商,代理商却是一脸的无奈,说,他们那哪里是协商啊,就是口头通知一下,你不答应也得答应!这位朋友要求这家代理商去和报纸的广告部门理论,要纠正和补偿。结果这个代理商却说,要补偿就由我们认了,否则,我们下次就别想在他们报纸上上广告了!
报纸上的广告不同于稿件。稿件可以由编辑根据一般稿件让重要稿件的原则,随时撤下一般稿件。但是,对于广告却不能如法炮制。道理很简单,广告稿是一种合约关系,签订了广告合约,就等于在双方之间建立起法律关系,彼此建立起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时间上一旦约定,就不能更改,如果要更改,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而且是平等协商、是双方意思的真正表达。同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严肃。回过头来再看这个报纸广告部门的作为,很像顾客买了票上了车,这时候半途中来了个大人物,于是车主逼迫其他人半途下车一样。其行为令人侧目。
这种做法要在过去很勉强。因为大家的法制意识还不够强,民主意识很淡薄,人们之间的关系很不平等。但是今天已经显得不是一般的落伍了。给人的感觉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一直以来,报纸等媒体在针砭时弊方面有作为,媒体和记者都得到人们的尊重。但是,这其中也不乏有人借助于媒体的影响力,做了一些与媒体公信力要求不相适应的事情,引起公众的诟病。同样,也有某些媒体的广告部门,没有准确定位,端着老大的架子,旁若无人行走在满是制度和法律规范之间,如同新版的唐吉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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