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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受性骚扰为啥我要受牵连?

(2008-12-03 13: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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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

   北京近日祭出高调反对性骚扰利器。在即将出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性骚扰问题,草案再次给予高度重视,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女职工委员会在接到投诉时,应当进行调查、登记备案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性骚扰事件并追究行为人责任。其中明确国定,单位有责任的,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你是单位负责人,如果在性骚扰中涉及到管理不善,那就得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到目前为止在国内仅见的、由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性骚扰法案。给反性骚扰加上了一层保险。这就是说,反性骚扰不仅是女职员个人的事情,单位也有责任。这个办法对于女性职员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它一方面说明了性骚扰在职场已非个别现象,需要个人和单位联手来防范;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社会的进步,关注女性权益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紧迫,同时,它也借鉴了我们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积累的一套以群防群治为手段的社会管理模式,单位连带责任,作为单位的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防范性骚扰,这样可以大大压缩性骚扰存在的空间了。

   要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还表明,它将给某些以权谋性的责任人以威慑。情况表明,职场上的性骚扰之所以屡禁不绝,是与某与人以权谋性分不开的。极少数人利用手中的用人权、奖金分配权和其他权力谋取性便宜,当事者常常哑巴吃黄连。再发生类似情况,无疑是要承担责任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还表明,不仅要向女员工提供正常工作的环境,还必须考虑到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如果工作需要处于不安全的环境中,还必须做好必要的防范。可见这真正体现了人权保障,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当然,性骚扰行为有其隐密性的一面,一般很难被公开指认,处理起来往往缺乏证据,这就需要单位提供必要的硬件条件,但是往往有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必须慎重处理,切莫保护了一种权力而侵犯了另一种人权。因此,无论什么条件,都是以女性自我防范为前提的,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仍然是最为关键的,否则的话,就是再严密的防范措施,也会在百密中有一疏。单位即使承担了连带责任,但是伤害还是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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