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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合同纠纷选仲裁委员会仲裁还是选法院诉讼更好?

(2012-10-24 00:11:10)
标签:

杂谈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合同纠纷选仲裁委员会仲裁还是选法院诉讼更好?有时候在为当事人审核民商事合同的时候,对其约定的争议处理的方式会做一定调整。 我一般给当事人讲两种方式各有优劣,今天简单介绍下:
仲裁的优点,
1、公正性较高。仲裁员的资格门槛比一般法官要高,受到的外在干扰相对较少,大多数或者说基本上所有仲裁员主要是将其仲裁员资格作为荣誉称号而不是主要收入来源,其公正性受到经济利益的干扰相对较轻。
2、快速灵活。仲裁员主要处理民商事案件,在这个领域的办案经验较丰富,往往对知识产权、建筑、金融等商业纠纷,仲裁机构相比法院有更灵活快速的处理经验。
3、保密性好。有时候纠纷的双方主要就是想找个人评理,并不是矛盾达到不可开交宁可暴露在公众面前的程度。或有商业秘密涉及较多,希望更好地保密,此时仲裁更能满足当事人愿望。
4、工作作风亲民。仲裁机关没有“官”,所以工作作风更亲民。从很多细节体现出来,当事人和律师如参与过仲裁案件,估计会不自觉拿其和法院对比。我认为这个是没可比性的,明显好的太多了。
法院诉讼的优点,
1、诉讼费用较仲裁费要低一点。
2、各地都有法院,如果你离仲裁委员会确实太远不便约定仲裁,他可能是最后能保护你的选择。
3、法院两审终审,还能申请再审,如果你是理亏一方想拖时间,诉讼当然是不二之选。但你若是有理一方,万一被黑了,还有二审和再审程序可以挽救。虽然对错误的仲裁也有补救措施,但司法机关对判决的监督明显会重视对裁决的监督。
      以上两方面对照,不需再总结了,自己签订的合同是适合仲裁还是诉讼管辖。大家可以有一定判断了。需要说明的是,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明确具体的仲裁机关,在成都就是成都仲裁委员会。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排除由法院管辖。否则约定仲裁的条款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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