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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促销前大幅提价引争议 官方称不构成欺诈,本律师认为构成欺诈

(2011-05-09 22:47:16)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学研究

 

 

先看新闻回放:

     “五一”小长假前夕,国家发改委网站通报了9家商贸企业的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北京市君太太平洋(10.89,0.04,0.37%)百货有限公司因“在降价促销时虚构原价”受罚;上海市置地广场商厦有限公司存在“打折返券促销价高于原价”的情况。国家发改委表示,这些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有关内容,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实中消费者遭遇的“价格欺诈”五花八门,有些“欺诈”行为打的就是法律的擦边球。近日,北京的宋先生致电本报,诉说了他在家乐福超市(北京石景山万达店)的遭遇。

  消费者:促销时发现“猛提价”

  328日,宋先生到家乐福超市准备买几只整理箱,当时标价是43.9元。随后,宋先生看到店内张贴着“自331日起全场满150元返40元”的促销海报,决定搞促销的时候再来买。

  3天后,家乐福超市的促销活动如期启动,但宋先生发现整理箱的价格变了,涨到了每只79元。宋先生算了一下,如果买两个整理箱,花费是158元,即便按满150元返40元的优惠活动计算,158-40=118元,平均一只整理箱也要59元,比之前的标价要贵15元多。

  宋先生感觉事情蹊跷,取下价签想仔细看看是不是这款整理箱的标价,谁知道这张价签下面居然还压着另一张价签,印的是43.9元。

  仔细对照后,宋先生发现,两张价签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单品号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就是价格和打印日期。

  “幸好我之前知道这款整理箱的价格,不然就被商家忽悠了。”宋先生认为,超市在促销活动前突然提价的行为属于虚构原价。他按价签上公布的北京市发改委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举报,但是始终没有拨通。

  官方:不构成价格欺诈

  413日,记者到家乐福超市采访时,促销活动已不再是“满150元返40元”了。记者在摆放整理箱的货架前找了几遍,也没看到标价为43.9元或79元的整理箱。随后记者请超市员工帮忙查找,这位超市员工说:“价格每天都在变,没办法找。”

  在促销活动前,商家突然“提价”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提价近八成(不考虑打折因素,从标价看),是否构成暴利呢?记者随后拨打了石景山区发改委的价格举报电话。

  石景山区发改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家乐福超市促销前提价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另外,现有法律法规也还没有提价限制,提价近八成也不属于“暴利”。

  这位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说,依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但是从宋先生反映的情况看,标价形式不存在欺骗和诱导消费者,而且促销活动本身并不存在欺诈。因为商家有自主定价权,所以,家乐福调整价格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构成欺诈。

  作为企业经营者,北京市人大代表、柯瑞生物工程董事长兼总经理齐清持相似观点。“尽管家乐福超市的行为,从消费者的直观感觉来看有点儿不占理,但是从法律上,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看,属于正当的商业运作,不存在问题。”齐清表示,影响价格的因素有很多,比如人员成本、进货渠道等等。如果商家的定价权受到约束,市场就会缺乏活力,商家的经营活动也就很难维持了。即使价格调整的时间就在促销活动前,也不存在欺诈。

 

  采访中,记者希望得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回应,然而按程序将采访提纲发过去近半个月,对方一直没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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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通常认为合同欺诈根据《民通意见》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分析合同欺诈的要件如下:

1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2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5欺诈违反法律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我们逐条来对家乐福大幅提高商品售价后再打折的行为进行分析,就可以看出家乐福的合同欺诈本质。

1、家乐福实施了间接故意的欺诈

    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构成欺诈故意,不仅为直接故意,而且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导致相对人陷于错误并为错误意思表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作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此种欺诈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尚未确定的陈述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主观上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态度。尽管是间接故意,也不失其欺诈故意的特征,对此行为仍视为行为人具有欺诈故意,否则,将不能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难以实现。

家乐福在328日打出“自331日起全场满150元返40元”的促销海报。此海报受众是谁?显然是在3.28日当天进入家乐福购物的消费者,也包括宋先生。宋先生当天看到的整理箱标价是43.9元。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宋先生看到店内张贴着“自331日起全场满150元返40元”的促销海报,在此海报未对商品价格作出限定之时,作为消费者只能合理认为将是现有价格的基础上开展活动。此合理认为源于两点,一是宋先生看到海报的时间和海报上广告的促销时间之差很短,仅为三天。在无饥荒、战争、罢工、大宗商品价格剧烈动荡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鉴于商品的售价有物价局把关,宋先生有理由认为三天之中的价格理应有一定的可保持性,这既是由于成本利润比的可保持性,也是对物价部门核价公信力的一种信赖。二是海报未注明“鉴于331日的零售价将有较大变化,因此将在331日的零售价基础上开展活动”,显然此海报出现在328日的商标价签上空,充斥整个家乐福,足以让一个普通消费者,结合此海报信息和当前的价格信息,而认为海报表明的促销信息,应该以海报打出当天的价格为基准。

显然,家乐福采取了故意的欺诈行为,家乐福明知道这种做法可能误导消费者,但是家乐福根本不考虑采取其他方式如在海报上“备注”等方式提醒消费者。让消费者陷入可以理解的认识误区或者说误导了消费者。如果家乐福的真实意图并非是以此花招来骗取消费者光顾并牟取暴利,而是基于其跨国大企业对中国消费者一贯的傲慢,或者其认为普通商品的价格在两三天之内变动将近百分之百是很正常的。那家乐福就是一种间接欺诈。如果家乐福真如此猥琐,是靠这种花招来欺骗328日来购物的消费者,让这部分消费者误以为在331日将进行促销,基准价是328日的价格。那家乐福就是直接欺诈。

最后再归纳一下:所谓满就返的促销行为,必然应比非活动期间有更优惠的价格。否则就是名不副实,价格还高于非促销期间。那是什么?叫“坑爹”!法律无外乎人情事理,天地良心。如果广大消费者都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总不能认为是广大消费者集体发癫吧?

 

2、家乐福在328日打出促销海报,又未注明促销之时的基准零售价格。同时在促销之时,不合理地大幅度提高了零售价,打牌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令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此为欺诈行为的实施。

3、宋先生因家乐福前述欺诈行为,错误地认为促销之时,买整理箱的支出会更划算。

4、宋先生或者*先生因相信促销,以为买到便宜货而购买了价格虚高的产品。

5、家乐福违反诚信原则了吗?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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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蒲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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