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
(2010-05-28 12: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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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四川刑事法规 |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329号 【发布日期】2004.09.16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专业刑事辩护团队成功办理川内上百起刑事疑难、大要案件。 联系人:蒲浪律师 E-mai l :435250876@qq.com 通过QQ初步联系后,如有必要可以电话联系或者当面洽谈。 办公地址:中国 四川 成都市金罗路8号3楼汇西律师事务所 四川刑事律师网 四川辩护律师网 四川刑事律师蒲浪 四川辩护律师蒲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