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
(2010-05-28 12: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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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四川刑事法规 |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328号 【发布日期】2004.09.16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属《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属《解释》第四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专业刑事辩护团队成功办理川内上百起刑事疑难、大要案件。 E-mai l :435250876@qq.com 通过QQ初步联系后,如有必要可以电话联系或者当面洽谈。 办公地址:中国 四川 成都市金罗路8号3楼汇西律师事务所 四川刑事律师网 四川辩护律师网 四川刑事律师蒲浪 四川辩护律师蒲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