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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在成都晚报社接听群众的法律咨询电话

(2008-03-31 12:41:07)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记
 
3月10日在成都晚报社接听群众的法律咨询电话
 做律师,也不能只做收费的业务,律师的社会责任要求律师做一些公益活动。受成都晚报的记者朋友胡月的邀请,今天下午在成都晚报的法制热线义务接听了一个下午的咨询电话。电话一个接一个,主要集中在劳动、征地、婚姻这几个方面。胡月整理了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我转载其中几个。

     某厂的门卫打进电话问:“我们老板说门卫与保姆性质相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为门卫买社保。老板的说法是真的吗?”蒲律师告诉他:“你们老板的说法是错的,门卫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上的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而保姆和雇主的关系,如果是雇主直接雇佣保姆,则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还无法界定为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只能用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调整双方的关系,但保姆可以与某家政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需要保姆服务的家庭从事相关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保姆实际上已经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故可以要求家政公司购买社保。

   

张女士:我和前夫离婚时,签订了相关财产协议。协议中,我们都表示对外没有任何债务。但是现在有债主找上门来,说前夫在离婚前从他那里借了钱。我该怎么办?

蒲律师:如果债务确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而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作出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或者有此约定但债主并不知道。那么,即便你们已经离婚,你也应该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你能证明债主和你前夫约定了这笔债务为个人债务。

何女士:我的一个小姐妹和一名男子同居一年多,女方和女方家人都把男子当成一家人,在外也以夫妻相称。偶然间,女方发现该男子在外地已经结婚并有一个孩子。该男子在事情暴露后出走,现在女方该怎么办呢?

蒲律师:男方的行为涉嫌重婚罪,女方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在知道男方已婚的事实后,仍然执意和男方保持夫妻名义的同居关系,女方也可能触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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