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随笔杂感 |
近日,朝阳法院出动近百执法人员对13个小区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一事让人颇感吃惊。更让人觉得吃惊的是朝阳法院执行庭某君的一席话:“法院这次采取强制执行的作法就是为了起到震慑作用,让广大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增强法律意识,及早解决纠纷。”
中国的老百姓,对于法院向来似乎心怀敬畏之情。说是“敬畏”,其实是畏多于敬。这种情感的产生,其实多半源于中国法院的办事风格。有什么样的办事风格,必出自胸怀什么样的心态。所以,老百姓“畏惧”法院,多半是法院心态的外在表现结果。此番朝阳法院强制执行一事就是又一例证,法院对老百姓固有的一种心态暴露无遗。
这种心态是什么呢?一言以蔽之,“刁民意识”,不照章办事的就是刁民,不听话的就是刁民。不按期交纳,拖欠物业费,自然也是刁民。既然是刁民,因此自然就要“震慑”。执行庭某君的逻辑很简单:抓人的目的是震慑,震慑的目的是让业主增强法律意识,解决纠纷。
抓人倒是的确让人震慑了。在《新京报》的报道中,我看到几个法警抓住欠费业主的照片,宛如老鹰抓小鸡一样。小鸡在法警的手下一脸瑟瑟与惶恐,求饶不止。可是,在法律的“正义”得到伸张了之后,业主的“正义”由谁来主张呢?法院震慑了业主,谁来震慑开发商和物业呢?
业主欠费,证据易得,绳之以法,似乎是天理宜然。与之相对的是,假如开发商、物业有事在先,渎职在前,业主却难以获得板上钉钉、实实在在或者说获之十分容易的证据。简言之,对于开发商或者物业而言,取证不过是一个数字,但是对于一位获得劣质产品或者遭遇劣质服务的业主而言,他要想主张他的权利,取证则要付出甚至远远大于他即使主张权利成功所获得的利益的成本和努力。业主处于弱势地位,非常显然。所以,看似公正的程序背后,实则隐藏着许多道义上的不公。但是,也许法律的设置本身不可能、也不愿意解决这种困境。
尽管如此,我以为,至少对于中国的法官们,对于“刁民”的认识,我觉得还是可以改改了。居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每一位业主自觉地去交纳物业费,我想这远远不是“震慑”就能就能解决问题的。即使震慑一时,能够解决一事,但是决不能解决一世。
退一万步来讲,不交纳物业费的也许可以被算是刁民,但他们依然还是“公民”,是每月工资超过了1600元人民币就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普通中国公民,是多么不容易的中国人!
假如刁民是指“与那些既得利益集团作对的、介乎于违法与顺民之间的阶层或人群”,做一回刁民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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