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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恭近于礼,远耻辱也。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

(2019-09-25 20:17:54)
标签:

教育

历史

文化

杂谈

分类: 观点
关于《论语》 学而篇第一

有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恭近于礼,远耻辱也。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

这段文字的解释历来是争议颇多。

何晏《论语注疏》----复,犹覆也。义不必信,信非义也。以其言可反覆,故曰近义。恭近於礼,远耻辱也。恭不合礼,非礼也。以其能远耻辱,故曰近礼也。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孔曰:“因,亲也。言所亲不失其亲,亦可宗敬。”

  何晏认为“义不必信”,所以“信非义也”,也就是说信不等同于义,他的依据应该是孟子说的:“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何晏指出了两者之只是相近而不是相同,差异就在于其言是否可反覆上。

至于“恭近于礼”,何晏认为因为是近于所以也有所不同,故而“非礼”,但是有相同点,可以远耻辱。

这两句话如果单独列开,照何晏这样的解释,似乎没有多大的问题,但是有子把这两句话放在一起说何晏这样的理解就有点偏了,按照一般通常的表达习惯,如果说两者相近,要么重点落在指出两者的相同之处,要么就是落在不同之处,不会前一句说明相异之处而后一句说明相同之处,那样就无法明确表达说话者的用意所在。而且不同的事物有差异是正常的,所以说两者相近,基本上应该认为是为了表达共同之处。所以何晏这样的理解我认为不是很合理。

其次,如果“恭近于礼,远耻辱矣”这句话照何晏那样理解有子是突出非礼的话,那么有子的言下之意就是非礼的“恭”也能同样远耻辱,于是礼就变成是多余的,这显然不可能是孔子的学生会持有的观点和立场,所以何晏这样的理解一定不会是有子的本意。

至于第三句何晏引用了孔安国的注,所亲不失其亲,为何就可宗敬?这之间的关联令人不得其解。

所以朱熹没有采用何晏的解释。

朱熹《论语集注》----信,约信也。义者,事之宜也。复,践言也。恭,致敬也。礼,节文也。因,犹依也。宗,犹主也。言约信而合其宜,则言必可践矣。致恭而中其节,则能远耻辱矣。所依者不失其可亲之人,则亦可以宗而主之矣。此言人之言行交际,皆当谨之于始而虑其所终,不然,则因仍苟且之间,将有不胜其自失之悔者矣。

朱熹的解释成为了以后诸家解释的主流,信被解释成了约信,这里朱熹很巧妙地偷换了概念,“信近于义”从他解释的践言的层面看,信应该是作守信解,但是在信的注上,朱熹又解成了约信,于是信便变成了约的内容,而由约字替代了原来的信字的意义,信字表达的概念被巧妙地偷换了,“信近于义”演变成了“约近于义”。而这样一来,实际上这个守信之信已经名存实亡,被“义”吞噬了。因为约是要在践行以后才能体现信,而朱熹的解释是约必须合于义才可践行,那么这个守信行为其实就是等同于义了,而约不合于义,则不能践行,于是就永远成不了信,只是约。于是乎要么是义,要么是约,有子说的“信近于义”的情形在朱熹的解释里其实就是不成立的。朱熹解释中的“信”被偷换概念一直未被后人察觉,所以后人的解释都是承继了他的脉络。

至于第三句的解释很牵强,好像意思是投靠主人的时候眼睛要睁睁开,否则有得你后悔的,所以后来的杨伯峻和钱穆都没有采用他对这句的解释。

杨伯峻《论语译注》----【译文】有子说:“所守的约言符合义,说的话就能兑现。态度容貌的庄矜合於礼,就不致遭受侮辱。依靠关系深的人,也就可靠了。” 【注释】复——《左传》僖公九年荀息说:“吾与先君言矣,不可以贰,能欲复言而爱身乎?”又哀公十六年叶公说:“吾闻胜也好复言,……复言非信也。”这“复言”都是实践诺言之义。《论语》此义当同於此。朱熹《集注》云:“复,践言也。”但未举论证,因之后代训诂家多有疑之者。童第德先生为我举出《左传》为证,足补古今字书之所未及。远——去声,音院,yuàn,动词,使动用法,使之远离的意思。此处亦可以译为避免。因——依靠,凭藉。有人读为“姻”字,那“因不失其亲”便当译为“所与婚姻的人都是可亲的”,恐未必如此。宗——主,可靠。一般解释为“尊敬”,不妥。

杨伯峻的解释基本上是在朱熹的基础上加以改动的,从朱熹开始就把“言可复也”的复字训为践守,朱熹对此没有举出训诂的依据,杨伯峻在此引用了两段《左传》的文字帮朱熹的训诂佐证,一段是《左传》僖公九年的“吾与先君言矣,不可以贰,能欲复言而爱身乎?”,这句话的背景是荀息之前答应了晋献公辅助幼子继位,晋献公死后,有些士族准备起事杀死荀息要辅助的幼子,有人劝说荀息放弃和他们作对,置身事外,于是便有了荀息以这句话作答,这句话如果以现在的话来翻译,意思就是我已经答应了前国君(晋献公),不能有二心,我怎么还能因为爱惜生命而复言呢?后来荀息被起事的士族杀死,遵守了对晋献公的承诺。那样的话,这个“复言”就应该解释成“覆言”,也就是食言的意思,而不是践守的意思,即荀息不愿意为保全自己的生命而食言。所以杨伯峻举的例子恰恰不能作为他解释的佐证,反而变成反证。

第二段是《左传》哀公十六年的,“吾闻胜也好复言,……复言非信也。”这段更是原文直接点明了“复言非信也”,如果复字训作践守义的话,就变成践守诺言不是守信了,这不是又反了吗?所以我对杨伯峻在注解中举这两个例子是百思不得其解。至于第三句“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的解释不合理不待我说了,钱穆对此的解释也不一样。

钱穆《论语新解》----言可复也:与人有约而求能信,当求所约之近于义,俾可践守。复,反复,即践守所言义。 远耻辱也:恭敬亦须合礼,否则易近于耻辱。 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因,犹依。宗,犹主。谓所依不失为可亲之人,则缓急可待,亦可亲为宗主。或说:因,姻之省文。宗者,亲之若同宗。外亲无异于一本之亲。今按前解通说.后解专指,今从前解。 本章言与人交际,当慎始,而后可以善终。亦见道有先后高下之别。信与恭皆美德,然当近义合礼。有所因依亦不可非,然必择其可亲。 白话试译--有子说:.与人约而来信,必先求近义,始可践守。向人恭敬, 必先求合礼,始可远于耻辱。遇有所因依时,必先择其可亲者,亦可依若宗主了。

钱穆对第一句的解释承袭了朱熹的解释,对第二句他的解释有所不同,认为恭敬如果不合礼,反而会招致耻辱,这样的解释似乎讲清楚了恭与礼之间既相近又不同,好像比较合理,但是他这样的解释和孔子话发生了冲突。在《论语·阳货篇》中有如下一段文字:

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

其中孔子没有强调恭要合于礼,而是恭则不侮,和有子的“远耻辱矣”是一致的,所以钱穆的解释就有画蛇添足之嫌。

至于第三句基本上也是朱熹的意思,既说不清楚什么意思,更是难以说明和前两句有什么关联。

对于第三句还有一种解释,就是杨伯峻和钱穆都提到的“因不失其亲”的因作姻字义,就是姻亲如果不失其亲,可以把他视作宗亲,这样的解释似乎和前两句的关联性似乎更强一些,既近又不同。

以上这些解释是目前流行最广的最有影响的,但是学术界对这段文字的解释一直是纷争不下,没有一个共同认可的合理解释。

我对这段文字的理解也一直在这几种解释之间游离,直到我搞清楚了两件事情以后,我才算终于解开了这段文字的疑团,我相信现在可以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了。

第一是关于亲的理解,我们以往一直把亲与感情或者血缘捆在一起来理解了,在《说文解字》里,亲:至也。也就是说亲的本义就是指关系最密切,感情和血缘的成分都是引申以后的结果,关系密切不意味着一定就有感情或血缘上的联系。从亲字的本义来解释第三句就有了合理的可能性。

第二就是意识到了朱熹在不经意中把信概念的意思换成了约。

现在再回头来看这三句话,基本上就没什么难懂了。

“信近于义,言可复也”:守信接近于义,(因为守信,)所以也就有了再次的话语机会。

复:重复。

“恭近于礼,远耻辱矣”:恭接近于礼,所以有礼相近的作用,能让人避免耻辱。

“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因为(信和义、恭和礼)的关系非常接近几乎等同,所以可以通过(信和恭)来取法(义和礼)。

宗:取法。

连起来用现在话来理解就是,信接近于义,如果我们没法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于义,那么至少我们知道守信应该做到的。如果我们没法确认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于礼,那么至少我们知道恭敬与礼很接近,恭敬可以同样让我们避免出丑招致耻辱,因为信与义、恭与礼非常接近,所以我们可以从信和恭入手使自己的行为达到合于义和礼。也就是(信和恭)亦可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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