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菜价的逻辑在哪里?
(2010-12-11 11: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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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违法所得价格违法h1囤积财经 |
分类: 日志 |
在中国,由于CPI构成问题,物价指数属于穷人指数,房价指数属于富人指数。
房价上天只是声控,物价一涨就是违法。用脚底板思考都知道,过去十年,中国最擅长操纵价格的不是农民,而是地产开发商。
开发商只是租金掮客,购地的钱是银行的事,设计是设计名家的事,建房是建筑商的事,卖房是售房策划中介的事,管理物业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事,高价买房是房奴的事。论证开发商拯救中国则是经济学家们的事。
说好听点,开发商是整合商;说实在点,开发商卖的只是品牌。开发商卖的完全是品牌租金,以及政策红利。而政策红利是真正的大头。
开发商的暴利从哪里来?低价囤地,高价卖房。如果高价囤地,低价卖房,破产的不仅是开发商,还有所有产业链的参与者,而开发商品损失的自有资本却少得可怜。
严重地说,开发商接近于空手套白狼的游戏玩家。赢家来自于擅长寻租者。即能弄钱、弄地以及操纵房价者。相比之下,农民以及菜市场的那些所谓操纵菜价者,大到顶不过是小奸罢了。
有没有经济学家论证菜价上涨合理的?少之又有。为何?说了好话没有钱拿,这不是帮闲或者被驯养者的事。
实际上,过去10年,房价涨了五倍,CPI上涨才23%,菜价有极大的相对补涨空间。
如果菜价持续维持在高位,则农民收入立马大增。
日本、韩国就是通过补贴农产品价格来维持农民收入。由于机会成本原因,一旦农民收入大增,则产业工人的选择余地变大,国民工资上涨成为必然。
因此,当房价上涨开始传导至物价之时,人为干预这一传导过程,本质上是维持穷人的贫穷地位,保证富人的富有地位。
这一逻辑不可持续。除非让房价暴跌,农民才能安心地种廉价菜,因为后代有机会进城买廉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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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串通涨价最高可罚500万元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国务院昨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串通抬价行为严重者最高面临500万元罚款,此前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此次公布的国务院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的决定,是该法规出台11年来第三次修改,前两次分别为2006年和2008年。
串通涨价罚款上限大调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一般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罚则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明确“恶意囤积”范围
此外,针对原规定对“恶意囤积”的具体表现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在执法中难以认定,此次划清“企业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规避商业风险的存储行为”与“恶意囤积行为”的界限,明确“恶意囤积”指“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
新规定加大了对上述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囤积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表态
“串通涨价”民众最不满
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对此次修改答记者问时表示,原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打击重点不够突出,处罚力度总体偏轻,对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尚不足以充分发挥应有的警示、震慑和惩治作用。
针对当前一些领域和品种恶意囤积、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突出的问题,为依法严厉惩处这些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有必要修改《处罚规定》。
在突出重点方面,两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中,以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正常价格秩序破坏最大,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大,民众最为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