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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法政纪追究“绿坝”事件
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马 宇
今年的 7月1日,不是因为一个纪念日而被人记住,而是因为它是一个时间节点而被人关注:那是国家信息和工业化部“软(2009)226号”文要求国内销售的计算机都应预装“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日子。
事情发展至今已经很清楚,果然如本人在上篇博文中所说,“难了之事,以不了了之”--6月30日晚上9时许,新华网发布了工信部新闻发言人的答记者问,里面提到,“一些企业提出工作量大、时间仓促、准备不足”,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推迟预装。”而到底推迟到什么时候?工信部却再无下文。
难道事情真的就这么不了了之了吗?如此岂不又应了我说的“这样的影响更坏,4170万公共财富打水漂不说,政府权威和政府形象也将荡然无存”?并且不单是就这么一件政府行政行为的问题,以后各级政府都如此胡乱行政而不受惩罚,不被追究责任,中国岂不国将不国、民生涂炭么?国家利益安在?国民利益何存?所以,我们绝不能以为依靠强大民意暂时阻止了“软(2009)226号”文的实施就算胜利,而应该坚决要求依照国法政纪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官员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执政党以为此举同时违反了党的有关规定,给党的光辉形象抹了黑,损害了党的伟大事业,以党纪来进一步追究俺也不反对。
所以,笔者建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
2、与此同时,对直接负责的工信部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依据〈
4、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渎职罪来追究有关官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对此次“绿坝”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看是否构成“重大损失”。此外,〈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也有规定,“
按照工信部“软(2009)226号”文要求,2009年7月1日是安装“绿坝”软件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花费的4170万元财政资金,买的是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使用权,约合每天114246.7元。而根据工信部口头告示(这也真够荒唐的,发文时堂而皇之、大义凛然、气壮如牛,见事不妙却又胆怯如鼠、嗫嗫嚅嚅、含含糊糊,一点敢做敢当的负责态度都没有),以及媒体记者的市场寻访,联想、海尔、同方、戴尔、三星、索尼等电脑,都没有预装“绿坝”软件!也就是说,这些天我们的国有资产,每天都因为工信部的错误行政而流失114246.7元!2008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2698元,工信部的渎职每天就使5个国民的财富白白流失!今天是7月8日,已经损失了913973.6元的国民财富了!还要继续损失到什么时候?
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眼看着我们财富的流失;
眼看着错误行政是否被纠正;
眼看着有关人员是否会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200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