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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昕案痛刺伪职业

(2014-08-07 16: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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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女帅李昕状告浙江稠州银行俱乐部,声响从一周前7月29日开庭时的惊天动地,逐渐归于沉寂。劳动仲裁出结果,得等45天,双方都得压住性子慢慢来。这段时间,李昕方面没怎么说话,浙江稠州银行方面也没怎么说话。中国篮协从一开始不说话,变成使劲说话。

  仔细看中国篮协说的话,都和案情无关,也不是怎么帮助解决问题,而是使劲解释为什么这事儿中国篮协管不了,找了一帮法律顾问解释行业规定和国法的区别。说通俗一点,是被指责不作为之后想辙把自己往外摘,用个文言词儿,叫危机公关。从李元伟主任时代起,中国篮协开始聚集一批各行业的智囊,为篮协出谋划策,李主任退休了,这个机制保留了下来。不同的是,李主任时代的智囊出的主意基本是怎么开拓发展,现在的智囊出的主意是怎么危机公关,俗称擦屁股。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知道,任何一个行业(不光是篮球,也不光是体育)都有自己的行规,在行规之上是国法。行规不能违背国法,但行规有自己的力量,可以在国法的基础上再加以规定。这就是所谓国有国法,行有行规。行业首先要完善和规范自己的行规,出了问题先力争在行业内解决,实在不行再诉诸国法,还需在行规的辅助下判定。上有国法,绝不是自己行业不想解决问题,解决不了问题的借口,这只能是对行业管理者无心、无能、无作为的遮掩。

  按照中国篮协的说法,我们调解啦(到底是真调解还是假调解了,自己心里清楚),但是没调解下来,你们只能到法院解决。那么中国篮协——这个本行业内的权威管理机构的职能,和居委会大妈有什么区别?有人打起来啦,我戴上红箍调解调解吧!没调解成啊!你们自己打去吧!管理机构的权威和职能在何处?中国篮协过去在设定行规(联赛准入制度,赞助商规则,不断变化、一拍脑袋一个想法的联赛制度)的强硬哪儿去了?到了出现问题需要解决的时候,却突然挥刀自宫,落荒而逃,就像一支鸵鸟,把头插进沙子里,高呼:我没看见!我可没看见!

  事实上,上溯到中国体育,行规的力量不是太少太浅,而是太深太重。中国体育,从早期成为“振兴中华”的重要窗口,到以专业性为名形成的壁垒,多年以来一直是一个独立王国,针插不进,水泼不进,外界很难影响和改变固有秩序和格局,最终才形成了以多年来全运会为代表的乱象丛生,丑闻遍地。直到最近,中央巡视组开始在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调查。我的意思是,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法,也都会首先考虑尊重行业的行规,因为只有行规,才展现了这个行业的特殊性。比如,我国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16岁,但实际上体育领域内大量未满16岁的运动员已在国家队服役和参赛,获得收入,已是事实意义上的职业运动员,等同于参加了工作。在NBA,几年前斯特恩把运动员参加选秀进入联盟的年龄上提到19岁,等于是延后了篮球职业运动员参加工作挣钱的年龄,和美国法律也并不一致。但行规仍然得到了尊重和执行。

  因此,作为行业领导者,你必须建立和尊重自己行业的规范。对于一个运动协会来说,下属管理着大量的教练员和运动员,他们是工作的主体。但不断有运动员教练员出现合同问题而讨薪的时候,中国篮协应该首先自问: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合同纠纷?我的行规够不够规范?我有没有为这个行业的主体们设立标准合同——这样能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权益,也更便于在出现纠纷时去解决和执行?中国篮协不作为的部分原因,是因为没有标准版规范合同,运动员教练员和俱乐部各签各的,签下的合同千奇百怪。出了事儿打到篮协,篮协也是头一回见着合同。

  同时,中国篮协也没有用自己的权威和影响去解决问题的决心,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最终到底用行规还是国家法律去审判李昕一案,对这个行业将产生多大的颠覆性影响。中国的劳动法里是没有“全保障性合同”这么一说的,而在中国篮球以及足球等所谓职业化的体育行业的行规中,“全保障性合同”是极其重要的一个名词,来自世界上先进成熟的职业联赛(NBA,欧洲足球联赛),也是目前行业内大多数运动员和教练员所采取的签署合同方式。也就是说,如果李昕的合同最终通过劳动法认定为保障无效,实际上也就是在这个领域的体育行业规范无效,你也可以说,中国体育(不光是篮球)的国内运动员和教练员们(外籍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上诉到国际篮联或国际足联,判例维护保障性合同)以后就没有保障性合同了,他们合同上的“全保障性”这四个字毫无意义。如果受伤、发挥不好或战绩不佳,他们均可随时被扫地出门。而这一切,都拜中国篮协的无能和无作为所赐。

  李昕一案,刺痛的不只是中国联赛的伪职业,中国篮协的伪权威,还有全体运动员和教练员们可能随时消失的脆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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