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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企业理论 |

《民营经济论丛》五十三
仁立墨人主笔起草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主报告(2003).该蓝皮书已经成为全国工商联的品牌,每年发布。现将这个主报告呈现。虽然已经过去了16年,但蓝皮书的形态已经固定,发布的结构内容依旧,报告主体内容的判断仍然有参考价值。
连载17
四、政策建议
从经济发展的全局来看,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与政府部门如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有很直接的关系。怎样从全局的角度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特别使其获得大力发展,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出大力发展的具体措施,真正扭转民营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当前民营经济无论从经济总量、就业总量和财政贡献来说,还是从其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全局和实现小康社会影响来说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非常有必要将其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规划中,如果国家还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国有企业,让民营经济任意游离在体制之外,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为此,有必要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怎样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问题,其中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如何实现协调发展,民营经济内部的外资经济、港澳台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相混合的经济如何协调发展需要认真研究。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国家重要发展战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在充分团结、积极鼓励、依法保护和大力发展的基础上,坚持政治上信任,创业上鼓励,法律上保护,业绩上表彰,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进一步完善发展民营经济的工作机制。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对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执法情况组织大检查,责成有关部门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当前,非法侵害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者的不法行为司空见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公民私有财产得不到有力保护和财产不安全的状况还客观存在;民营企业家的生命安全在一些地方还是问题;限制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条款和政府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还大量存在;政府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执法部门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执法环境还亟待改善。因此很有必要进行一次全国性的执法大检查。由于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散见于若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需要有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清理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对民营经济发展执法情况组织一次执法大检查;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负责“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根据立法权限,需要报全国人大的提出意见后依程序上报。同时要加快完善私人财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步伐,尽快修改宪法及刑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加紧出台物权法,及时补充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措施对于从法律体系上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止民间资金外流,促进民间投资,稳定人心,解决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研究出台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各地发展民营经济的实践,中央的精神切实得到贯彻需要国务院各专业主管部门的明文规定,否则在地方是推不动的。建议国家发改委牵头研究出台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具体研究民营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问题。
(四)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组的工作
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推进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组的工作正是落实这一精神的具体体现。民营企业有增量资产和灵活经营机制等优势,国有企业有存量资产、优秀的人才队伍等优势,两者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相互促进,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有利于安置下岗职工、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促进生产力发展。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的政策规定。文件既要规定民营企业改组国有企业需要完成的程序,也要有对改组方、被改组方的权利义务的实体性规定。目前,利用外资改造国有企业已经有了比较系统的规范要求,但民营企业类似的参与重组和改造的活动还没有明确的文件进行规范或保护。
(五)研究进一步发挥民间投资作用问题,积极扩大国内需求
在积极财政政策逐步实现转型的情况下,民间投资可能是扩大国内需求,促使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较高水平的战略选择。把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民间投资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作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和保持经济增长速度较高水平的重要手段来考虑。在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同时,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发挥民间投资作用的经验,及时出台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
(六)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出台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事实上中国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大多数都是私营企业。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主要是要在财税金融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建议:第一,理顺税制,减少重复征税。取消按所有制划分的差别税收政策。对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科技含量高、更新周期短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第二,增加财政支持。国债贴息范围应由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扩大,取消享受技改贴息优惠政策的企业所有制限制,技改贴息要坚持技术进步的标准,对国内企业(不分所有制)只要技改投资项目确实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准、市场前景良好的都可给予贴息优惠,要特别重视对装备工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其他可以带动结构升级的技改项目的贴息支持;有重点地安排一部分财政资金或财政贴息,带动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第三,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为民间投资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要设立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信贷机构,制定适应民间投资特点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方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专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规范经营和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第四,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允许具备必要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发行债券和股票上市等手段进行直接融资,上市核准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七)大力发展培育商会、行业协会组织
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是否充分发挥作用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是市场经济是否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中国加入WTO后,商会和行业协会在国际经贸活动中日益发挥着政府难以替代的作用。国家应抓紧改革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审批办法,把政治性团体与农工商等经济领域里的经济团体的审批区分开来,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要通过政府职能转变扩展商会、行业组织的空间,要理顺政府、商会(协会)、企业之间的关系;坚持“民办、官助、党领导”的原则;实行“业必归会”和“会员准入制”的原则;要明确商会、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加强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建立内部规章和条约;国家要通过商会和行业协会,加大扶弱助小的力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
要抓紧推进“官办”协会自身改革。在社会中介组织的分工上要体现中国国情,允许在同一行业不分所有制组建多个行业组织,存在一定的竞争。除组建全国性、区域性的商会组织外,在关系“国计”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可由政府主导,建立大的行业协会,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业组织,实现企业的自律和行业管理;在关系“民生”的一般行业和领域,由工商联等组织的民办商会及其同业公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实现企业的自律和行业管理。
25年来,我国国有经济的进一步壮大和发展,民营经济取得的长足进步表明,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了成功,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决策是非常正确的。中国变的更加强大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发展经济的思路正在从政策推进转向制度保障,中国经济已经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时期,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也进入了重要历史转折点,民营经济将出现数量的加速扩张和质的全面飞跃的双重景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中,中国民营经济将会大显身手。它将与国有经济一起为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做贡献,为社会财富像泉水般涌流做贡献,为马克思设想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老百姓人人成为有产者做贡献,为中国实现伟 大民族复兴做贡献。为什么?因为它是中国千千万万老百姓自己的经济,是普通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自我发展之路。它有顽强的生命力。壮大和发展全体人民的财产——国有资产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都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