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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命论》连载四十九

(2019-03-08 07:15:46)
分类: 企业生命论
《企业生命论》连载四十九《企业生命论》连载四十九

《企业生命论》连载四十九

按语:《企业生命论》写于1990~1992)(作者笔名仁立墨人,博士论文(32万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出版发行);中国社科院编辑的《中国企业理论五十年》评价《企业生命论》:“我国学者仁立墨人(笔名)深入地探讨了企业生命周期问题。1993年其博士学位论文《企业生命论》出版,把我国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研究推向高潮。总的来看,《企业生命论》集系统性和深刻性于一体,是我国关于企业生命周期研究的重要著作。”

连载四十九

第三篇 企业生存论(续十二)

   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国家做为国有企业的所有人拥有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内含占

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法律上、理论

上和实践中已经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

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

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它们占全国企业总数的5%,产值却占60%,是国家社

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因此,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十分重要。根据亚行

第八届发展圆桌会议的反映,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国有企业都存在一个要害问

题──效率低。世界银行专家曾提出,从理论上说,为了实现高效率,就要

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中,让厂长、经理们能主动地和有能力、有动力地对竞

争作出反应,以便最大限度地增加盈利,至于在竞争中失败的企业,如果再

无起色,最终应当淘汰破产。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国家的国有企业都缺乏

上述条件,而是经常在非竞争性的市场中经营;自主权又受到政府不适当干

预的束缚;有时政府给予不适当的保护,如享受低价原材料供应等特殊待遇;

但不允许解雇职工;许多国家挑选和奖励经理的标准,不是看他们是否能适

应市场竞争的要求,而是看他们是否能适应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约束的体制。

这些共性问题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仍然存在着,有的更严重。这里我们先不谈

我国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的社会本质的区别。看来,国家与国有企

业的关系的前提,应该是国有企业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是

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中与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具有同样的地位,同样接

受市场的挑战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和协调,不存在特权企业。结合一

些国家国有企业的管理经验和近年来我国改革的实际,我们认为国家与国有

企业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原则。

  首先应该采取分类管理的原则,即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济地位实行

不同的管理原则。如基础产业部门的企业(交通、邮电、水电等)其目标不应

是盈利,而是在保持微利的情况下提供良好的现代化的服务。对于关系到国

家经济命脉的大型企业采取集中管理的原则,而其他大中型企业应该以盈利

为目标,实行完全的独立经营的原则。而大量的国营小企业可以采取更灵活

的管理原则,甚至可以出售、租赁给公民个人经营。

  其次,实现国有资产的集中管理原则。也就是成立国有资产专门机构行

使国有企业所有权职能,使有资产不断得到增殖。并根据全国生产力布局和

经济结构合理化原则进行创建和投资新的国有企业。

  第三,实行计划合同管理原则。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在遵循市

场规律的前提下实行国家计划的合同化方式,保证国民经济重要部门的维持

和发展。但合同双方都是平等主体,以便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

  第四,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厂长经理不是政府

官员的化身,是国家在经理市场中招聘来的职业经理人员,他们是企业的经

营者,代表企业利益,国家依靠有关手段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

  第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家将经营权完全让渡给企

业的经营者,因此,企业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国家不承担连带

责任。国家不存在任何风险,在企业破产时,国家有优先取得财产的权利。

  2、国家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权。

  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所有人保留对企业的领导权和监督权。国有企业应实

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国家对企业的领导权,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人事权,国家应该有权并通过企业职代会认可任免企业董事长。委派董

事参加企业领导机构。专家代表董事也应由国家有关机构选派。委派国家特

别代表列席企业董事会。二是财务管理方面。虽然承认企业是投资主体,但

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计划、方向、融资方式进行必要的审批。在利税方面,国

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待遇相同,按税法纳税。除所得税外,其余税种计入成本。

企业所得税最好在45%左右。纳税后的利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上交国库,

一般应为占纯收入的10%左右,其余留给企业。企业留利多少用来生产发展,

这要由国家和企业具体商定。主要是企业的发展是用自有资金还是国家投资。

用于企业发展的部分应占留利的40%左右。企业出现亏损,国家一般不承担

补贴义务,企业也无权要求补贴,属于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另当别论。在价格

方面,重要产品价格应由国家控制,其余为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权主要是实行计划合同制、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

  3、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

  国家设立相应的行业部委,但国家资产部门与之并列,国家设立大行业

工业公司。国家主管部委的主要权责是: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和实施有关

立法,有关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投资政策,对各类企业是平

等的。任免企业董事长或决定人选提名。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

责制。选派国派董事。派驻企业代表和专门调查组。国家大行业工业公

司成为大企业集团,或发展为跨国公司,下属若干二级法人单位或三级法人

单位。

  4、国家的计划管理。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制度,对国有企业的计

划管理体现这一国家性质。这种计划管理主要应是战略性的。对国家重大技

术项目和投资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实现国家计划与国家预算相协调。在重要

产品方面与企业实行计划──合同制,使国家计划落实到位。但不侵犯企业

的自主权。

  5、国有企业的工资制度。实行与企业效益和技改挂钩,牴z家应颁布企

业最低工资制度。但承认各国有企业的工资差别制度。同时也应消除国有职

工的特权──铁饭碗──大锅饭。在职工中应只有职业差别,如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而不存在国家职工、集体职工等区

别,国家企业即全民企业,国家每个公民都是都是全民的一分子。企业的干

部不应是国家公务人员,国家公务人员进入企业也应失去其公务人员的身份。

国家职工只能存在职业层次差别,这就消除了人们心里上的优越感,解决了

低效率的问题。同时职工的职业层次中把资格和聘任双轨制,建立严格的考

核制度和与职务相一致的工资制度,牰T企业职工在就业和晋升方面形成压力

感,端掉铁饭碗。同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制度。

  除此之外,国家还要保护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发展涉外业务,进入国际

市场。保护本国企业利益。

  国有企业本身要学会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主管

部门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压力,使自己真正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企业生命论》连载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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