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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命论》连载二十九
第二篇 企业进化论(续十三)
三、现代企业阶段
现代企业阶段是指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到本世纪40年代末期,即
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期的这段时期。第一个现代工商企业──
铁路公司出现于19世纪40年代末,经营这些企业的人成为美国首批现代企业
管理者。而最早出现的现代工业企业则是美国的西方联合公司和蒙哥马利
·沃德公司。但在19世纪末以前现代工商企业并未成为主导的企业组织形式。
只是到了19世纪末以后这段时期,虽然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存在,但主要
的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现代股份公司为主导地位的现代企业。随着社会生产
力的高度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也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这时期的主要特点是
企业法律形式更加完备,企业生存能力进一步提高。企业由合并而变得更加
强大。企业家阶层的建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分离,家族式企业的痕
迹正在消失。其伦理也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发生了明显变化。这个
阶段的企业开始重视社团、群体参与和责任,以及社会文化对个人福利的影
响;从人的满足感方面认识专业化的限度;企业组织被视为社会经济机构;
利润被作为主要目标,但对社会目标有不断增长的认识,满足多种目标;重
点放在效能、效率和职工的满足感上;企业组织被视为其环境相互作用的开
放系统;对许多利益集团与社会力量作出反应;认识到政府在满足社会目标
方面的作用;认识到成长的限制并走向保护资源;社会希望工商业考虑解决|广泛的生活质量问题;根据利润和其他社会效果指标测定企业工作成绩。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也就是进入了资本
主义的垄断阶段。它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引起的生产集中并发展到一定阶段
的必然结果。在19世纪最后30年中,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发展到顶点。在这30
年中,生产技术水平迅速提高,由于内燃机、发电机和无线电的发明应用、
新的炼钢技术、电力和高效的化学方法的被采用,新的化合物的发现,引起
了新的技术革命,从而形成了电力、石油、汽车和化学等新兴的工业部门,
重工业已成为整个工业的主导部门。在经济上,1873年的经济危机,致使众
多中小企业倒闭。19世纪末的工业高涨和1900—1903年的再度经济危机,加
速了资本的集中和垄断的增长。同时竞争更加激烈,资本主义信用愈加发达。
这些条件都促进了资本的高度集中和大企业的形成。因为在这种形势下单个
资本难以应付这种局面。要吸收大量资本。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垄断地位,
资本家必须通过股份形式来集资,通过合并形式来发展。所以现代股份公司
和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当时的主导企业组织形式。反过来,现代股份公司和有
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又进一步加速了帝国主义垄断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现代股份公司是在近代股份公司的基础上逐渐进化而来的,成为成熟的
现代的股份公司。这从立法的角度我们就可以看到它的进化过程。以德国为
例,在德国其他企业法律形式从1842年起到1965年止还是基本稳定的,未做
大的修改。而《股份制》则不断得到修订。看其是否成熟主要是围绕如何更
好地保护投资者──股东的利益以及使其更好地得到社会承认和监督。德国
1871年统一前后,作为《商法典》一部分的《股份法》经过多次修订。最主
要的一次是在1884年,目的是放松国家对成立股份公司的审批条件。1937年
颁布了《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法》总结了历史经验,是根据新发展、新
情况而进行的一次最重要的修订。1965年的修订更加完善,主要吸收了二战
后人们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新认识,进一步方便了股票的大众化,加强了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权力和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严格了审查公司经营活动
和公布帐目制度,将联营企业的法规系统化,以及扩大了职工对企业决策的
参与权。大众参股的股份公司(代表现代股份公司的标志)的主要特点是:企
业资金可在社会上广泛筹集;股权可在交易所自由转让;公司的财务结构和
组织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组成;公司领导机构的三权──所有权、监=权和经营权──配置均衡;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为职业经理人员提供
施展才能的场所;公司的清偿责任为有限。这些特点特别适合筹集风险资本
和经营大企业。现代股份公司的这些特点在近代股份中几乎是没有的,即
使有也是不完善的。
股份公司的种类除了前面列举的几种外,还有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
公司结合了两合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特点,在法律上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特殊形
式。它与股份公司的主要区别是:至少有一名股东(无限股东)对公司债权
人负无限责任;无限股东对公司经营权和代表权方面与股份公司的董事会
相同;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但无限股东不得参与选举;股东大会的决议,
特别是关于年终结算的决议,原则上需经无限股东的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德国是有限责任公司
的发源地。1855年,英国认可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德国1892年制订了《有
限责任公司法》,以后的若干年内许多西方国家都陆续制定了该法。有限责
任公司的发展正是西方资本主义转变为帝国主义的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高
度发展,经济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也趋于复杂。而合伙公司和
股份公司的法律形式已经并不完全适合实际生活的需要,需要创造一种清偿
责任为有限的企业形式,使经营者在避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下
经营中小型企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是适应中小型企业存在的一种现
代企业组织形式。由于该法很适应变化的客观情况,所以德国在1980年,才
对该法作了一次较大的修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法人,但在决定
股东权利和义务以及内部决策受到的法律制约方面则有区别。两者相比,有
限责任公司的自由选择余地较大。目前许多西方国家几乎都有这种企业组织
形式。但由于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有人也利用这种企业形式降低自己的风
险,一旦企业破产,让企业无财产可分,从而将损失转嫁给企业债权人,出
现滥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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