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控股公司的有关问题(寄竹微博第1717篇)
(2018-12-12 11: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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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控股公司 |
分类: 经济理论 |
公司法与控股公司的有关问题(寄竹微博第1717篇)
仁立墨人 寄竹 原创 写于1994年
摘要:控股公司是国外公司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控股公司的形式对我国石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本文结合公司法从法律角度介绍了控股公司的构成、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调整、管理关系、会计制度及控股公司的优点,并对石油企业的公司化改建提出了构想。作者认为石油行业具有特殊性,改建难度较大,因此应分类考虑。对于符合改建条件的大型石油企业可改建为国家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中小型石油企业改建为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大型石油企业与政府界面上的股权界定暂时不能解决,仍可按企业法调整,其内部的子公司,特别是生产主体以外的部分进行公司制改建的步伐可以加快。
一、控股公司的法律含义
1、控股公司必须是母公司
母公司是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其特征为:(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任免子公司董事会的多数董事。(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3)母公司与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财产独立,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以自己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互不联带。
比较典型的例子如美国模范公司法规定母公司要拥有子公司的90%公开发行的股份。日本和英国则规定母公司要拥有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半数以上。德国规定母公司要拥有子公司多数股权。奥地利规定母公司凭借股权对其他公司产生影响。
2、母公司必须是集团公司
母公司为了控制或支配诸多子公司并把这种控制关系确定化和稳定化,形成以母公司为核心、下属许多子公司的团体,在许多方面表现出联合一致的整体性活动,即组成公司集团。公司集团分为两类。(1)从属联合公司集团:集团中有一个母公司(支配公司),其他为从属公司(间接或直接受支配公司影响)。例如在德国,集团公司由集团控股公司拥有。(2)协作联合公司集团:集团内所有公司是平等的。例如在奥地利,由一些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为商业目的而结合并统一管理的公司所组成的公司为公司集团。
3、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调整
公司法第十三条是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法律依据。母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对于特殊关系,有的是国家有规定,有的是实际形成的。
母子公司的产生方式:(1)大量买进另一公司的股份(常见);(2)母体剥离;(3)收购或控制另一母公司,产生孙子公司;(4)订立契约支配其他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持股限制和特别义务:(1)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2)当甲公司取得乙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时,必须通知乙公司,否则不能行使其股份的表决权;(3)同一公司不能成为两个以上公司的子公司;(4)一般各自独立负责,不存在集团的共同债务。特殊情况下,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所承诺的债务担保或由于母公司的不当管理(基于欺骗债权人的目的)造成的子公司的损失。
会计制度:(1)母公司必须编制集团结算报告。制备反映公司集团经营与财务状况的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许多国家未规定,实际上在做)。规定集团控股公司必须制备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即综合集团控股公司本身及集团内所属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还必须依照法定格式与内容制备集团年度报告。(2)会计程序须经控股公司的监事会批准、确认,并提交股东会接受,最后交注册机构存档备案并予以公告。(3)集团结算只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公司集团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而不具有一般公司结算账目的法律意义,不能用作决定母公司自身事务的依据。其盈利和纳税不能以集团结算为依据。
管理关系: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虽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在生产经营各方面有自主权,但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董事会实际是母公司在子公司的代表,负责贯彻和执行母公司的指示和决策,从而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属集团内部事务。一般法律对其没有统一的规定。采取何种形式、具体怎样管理,完全由母公司根据其集团的构成、分布、市场及经营状况等自由决定。母公司一般是投资中心,并拥有以下权力:(1)制定统一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2)扩大生产能力或开拓新的经营领域;(3)转让产权和兼并其他公司;(4)任命子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在德国,支配公司有权向从属公司董事会发出强制性指令(即使结果有损于从属公司),但支配公司的董事必须公正、合理地发出指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控股公司的分类
纯粹的控股公司设立的唯一目的只是为了控制子公司,本身不进行经营活动。
混合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进行控股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
5、控股公司的优点
(1)可以合法地控制其他公司,是一种经营控制的手段;(2)能够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可以满足分散经营风险限制责任范围的需要(负有限责任);(3)可以取得一些特别利益(母、子公司的所在国对其投资、税收等有优惠政策,如三资);(4)母子关系的建立对子公司也有利(母公司强大)。
二、对石油企业进行公司改建的思考
1、石油行业存在特殊性
石油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石油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石油生产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其产量、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的控制。因此,除个别小油田外,绝大多数油田仍然要保持国有。从整个行业看,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改革需要国家统一考虑。大油田的企业改革,一方面继续执行企业法,另一方面是进行公司制改建。
2、企业改革的难点
(1)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政府与企业界面上的股权处理;(2)国有企业组织制度形成;(3)企业历史债务和企业办社会问题;(4)效率低下;(5)其他改革与企业改革的同步问题。
3、石油大中型企业改建公司的条件和形式
我认为改建公司需具备的条件包括(1)资产负债比符合规定;(2)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规定;(3)出资者同意,股权设置清楚;(4)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5)生产性经营主体与非生产性部分实现有效分离;(6)符合改建程序。
所要采取的形式有:(1)符合改建条件的大型石油企业一般采取国家独资公司的形式或经过批准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2)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国家必须控股;(3)大中型企业内部的子公司特别是生产主体以外的部分进行公司制的改建步伐可以加快。
4、具体做法
(1)在大企业面上的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等国家的整个国有资产的改革。(2)企业内部产权可以先做到明晰化。(3)企业内部实现有效剥离,建立起规范的母子公司关系,建立企业集团的体制。即使母公司仍然是受企业法调整的企业也可以。关键是要搞清法人财产权的问题。(4)法人持股特别是国有企业之间的持股应该是石油企业的特色。(5)兴办三产,剥离非生产部门,走出企业所在地投资入股、控股或合资合作,多产业多功能是石油企业摆脱困境的出路。(6)抓住国家给予的政策机遇,调整企业组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