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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大调解"当以法律为前提

(2009-10-26 09:20:49)
标签:

法律

和谐社会建设

行政调解

杂谈

知识产权

分类: 版权杂录

构建社会"大调解"   当以法律为前提

——在省高法特邀调解员座谈会暨颁证仪式上的发言

 

徐登明

2009928日)

 

 

今天参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座谈会暨颁证仪式”,刚才,刘玉顺院长为我们颁发了《特邀调解员聘书》,我感到十分荣幸。“高法”要我代表特邀调解员发言,我就谈三层意思吧。

一是荣幸和感谢。我很荣幸地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邀请,成为一名知识产权方面的特邀调解员。感谢高法为我提供了一个运用自己的知识和业务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尽一份自己的微薄力量的平台。同时,也为我提供了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交流和学习机会。

二是关于调解的认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调解是首选途径,诉讼是最终解决方式。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做得好,可以降低行政和司法成本,可以在和谐的氛围中解决纷争,更可以通过调解,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在和风细雨中推进社会的法律普及工作.构建社会"大调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然,调解是以法律为前提的。不是一味的无原则的追求和谐。我们提倡“调解优先”,调解成功是以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为最后保障的。调解、裁决和裁判,是国家机器在处理各类纠纷时功能的全面发挥,不可偏废。

三是积极工作,努力完成“高法”交办的任务。我过去和现在都是青羊区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我的单位党组和领导十分支持我的工作。这次作为“高法”的特邀调解员,单位也是大力支持的。今后,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单位本职,及时通报行政调解的信息,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联动,认真完成高院分配的任务,不负社会的期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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