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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天一对在美国骑行出了意外的夫妇的求助引起了各方的关注,看了一下人民网的相关报道,觉得有些事情被有意无意的忽略了。
一、据我了解,加州的法律规定只有超过限速10%以上才能被判定为超速,人民网引用警方调查文件说是限速65迈,事发时车速是在65-70迈,如果这个警方认定为真的话,几乎无法认为对方超速。而事发时其他情况文章没有公布,所以说这件交通意外的真正法律责任如何认定还不好说。最关键的是对方如果是没有资产的游民,就算判定赔偿也无法完成赔付。
二、文章里提到了治疗费用已经达到了百万美元,这也是国内网友比较关注的,但其实这不会给这两位夫妇造成太大的困扰。美国的这类急诊医疗是账单制,在急诊就医期间不用交纳费用,但是出院后会收到一份巨额账单。如果你在美国居住,这份无力偿还的账单当然会对你的信用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但这两位只是去旅游的,美国政府也不可能到中国来强制执行他们的财产。唯一的损失是,以后他们再想去美国,会很难。
三、从文章里看到,目前这两位比较担心的应该是康复费用,美方的急诊医疗只能完成基础的救治,但此类重伤需要后续的理疗康复,时间也不会太短。这类治疗如果想在美国完成,不拿钱是治不了的。
四、作为一个长年参加这类野外骑行的夫妇,而且长期在海外骑行,我不太理解他们为何不为自己购买数额较大的意外伤害保险?这种行为基本上相当于长期开快车还不系安全带,出了事故只能甘苦自知了。
五、这种情况向国内申请法律援助某种程度上就是向大家或者政府要钱,美国打官司的成本很高,而且律师专业性很强,此类案子不可能由中国国内律师接手。而聘请当地律师要付高额律师费,所以此时向国内申请法律援助等于就是要钱。而这个案子被告方的偿还能力决定了几乎无法拿到像样的赔偿。
六、在美国这样的民主国家倒是可以尝试怎么样可以把政府拉到被告席上,看到说那段公路是允许自行车与机动车混行的,而机动车的限速又是65迈。你可以尝试告政府的限速规定没有给自行车骑行者带来保护。当然这是我自己瞎想的,我不太了解美国相关法律。
七、虽然这对夫妇之前的微博上对这个国家和政府有诸多不满,但这不应该成为他们不向政府求助的理由,也不应该成为大家攻击他们的理由,当然了政府没有义务对公民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害动用公共资源进行援助。不过从当地的领馆还是应该去看望关心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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