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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科特诉桑福德案

(2011-03-20 22:32:18)
标签:

历史

民权

文化

分类: 废弃花园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60 U.S. 393 (1857),全称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简称斯科特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57年判决的一个关于奴隶制的案件,该案的判决严重损害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威望,更成为南北战争的关键起因之一。南北战争后《美国宪法》增加了《第十三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从而废除了美国的奴隶制,并规定非裔美国人具有平等公民权。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

黑人奴隶德雷德·斯科特随主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自由准州(Territory)威斯康星,并居住了两年,随后回到蓄奴州密苏里。主人死后,斯科特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案件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被驳回后,斯科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期间由于《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Kansas-Nebraska Act)和“流血的堪萨斯”(Bleeding Kansas)的影响,此案被广泛关注,当选总统詹姆斯·布坎南和后来的总统亚伯拉罕·林肯都在公众场合表示将等待并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经过两次法庭辩论,最终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数维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撰写了判决意见,长达55页,主要论述以下3点:

1.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国宪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无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2.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所谓自由准州威斯康星就获得自由,因为在威斯康星准州排除奴隶制的是《密苏里妥协案》(Missouri Compromise),而制定《密苏里妥协案》超出了国会的宪法权力[1]:123。
3.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就获得自由,因为他一旦回到密苏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苏里法律支配.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

 

判决意见判决于1857年3月6日发布。 首席大法官坦尼宣读了他写的判决意见,所有大法官均宣读了自己独立的法律意见。总共9名大法官中,7名附和判决意见,2名反对判决意见。法律意见的宣读花了两天时间[1]:124。坦尼代表的判决意见主要包括三个主要方面:

1.即便是自由的黑人也不是而且不能成为宪法所说的合众国的公民;
2.斯科特不能因为居住在一个由《密苏里妥协案》排除了奴隶制的地区而成为自由人,因为排除奴隶制的妥协条款本身超出了国会的宪法权力;
3.斯科特不能因为曾经待在伊利诺伊就获得自由,因为一旦他回到密苏里,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苏里法律支配。
只有在第三点上,坦尼的判决意见相对没有争议,7位多数派大法官均同意斯科特的身份应由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判定。

 

 黑人的公民资格坦尼在判决意见的开头部分提出问题:

“……问题是很简单的:一个其祖先系从国外输入我国、并被作为奴隶出卖的黑人,能否成为合众国宪法组成并使其存在的政治社会的成员,作为成员是否有资格享受宪法保证给公民的一切权利、特权、和豁免?这些权利之一是发生宪法明确说明的各种情况后向合众国法院提起诉讼。……

坦尼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

“……我们认为他们不是的,他们不包括在宪法的‘公民’一词之内,宪法也无意将他们包括在内,因此不能要求享有宪法赋予合众国公民的任何权利和特权。相反,他们当时被认为是一类从属的、低人一等的人,被掌握统治权的种族制服,无论解放与否,始终服从统治种族的权威,除那些掌握权力和政府的人愿意给他们的那些权利和特权外,没有其他权利或特权。……”
坦尼接下来又说:

“……一个多世纪以来,他们一直被当做劣种人,完全不适宜同白种人交往,无论是在社会关系中,还是在政治关系中;由于他们是劣种人,因而没有白种人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黑人可以被公正合法的贬为奴隶,为白人的利益服务。……”“……《独立宣言》并没有打算把当奴隶的非洲人包括在内,制定并通过该宣言的人民中没有他们的份,这一点是清楚得没有争论余地的;……”
关于1787年《美国宪法》通过时,北方一些州的自由黑人行使过投票权的事实。坦尼提出了州公民权和联邦公民权的双重身份概念,并用冗长的法律和案例进行论证,基本可概括为:自由黑人投票时行使的是州赋予的州公民权,宪法生效后赋予宪法所规定范围内的公民以联邦公民权。根据宪法的原意,黑人并未被赋予联邦公民权,而州并不能赋予州内的黑人以联邦公民权。

结论是:

“……对问题作充分认真的考虑以后,本院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德雷德·斯科特不是合众国宪法意义上的密苏里公民,没有资格作为公民在其法院内提起诉讼,因此,巡回法院对本案没有审判权,对要求撤销判决作出的裁决是错误的。

 

柯蒂斯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


大法官柯蒂斯坦尼的判决意见在《霍华德编法院判例汇编》中用小体字排版,占了55页,而柯蒂斯的反对意见更占了70页。柯蒂斯的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两点上:

1.美国的联邦公民身份决定于州,而非联邦政府,因为许多自由的非裔美国人在宪法起草时,就是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纽约州、新泽西州和北卡罗莱纳州的公民,而且还投票批准了宪法。联邦成立后,他们的公民身份就继承下来了。
2.宪法的领地条款授权国会制定“所有必要的规章”,就等于是有权通过“所有必要的法律”。而且,宪法对国会的权利是有明示的,诸如不得通过追溯既往的法律等,限制奴隶制并不在其中。因此《密苏里妥协案》并无违宪之处。
另外,柯蒂斯认为坦尼关于准州的奴隶制问题的裁决只是“法官的附带意见”,因为如果斯科特不具有公民权,最高法院就不具有听审此案的审判权,也就不能用原告斯科特的事实材料来对准州地区的奴隶制作出裁决。这一点后来成为共和党人的观点。

一个错误的判决


斯科特案是最高法院史上一个分水岭案件。在斯科特案判决前,最高法院的威望空前,坦尼高尚的人品[注 15],君子风度和智慧,他摒弃狭隘党派观念以对公正与和谐的追求,使他备受同事及全国民众的尊敬[6]:151。但斯科特案之后,所有的事情都改变了。1865年参议员查尔斯·萨姆宣称“……坦尼这个名字将会在历史记录中被嘘声轰走……,他主持司法长达25年,但他最终是邪恶地司法,让我国的司法机关蒙羞,让这个时代蒙受耻辱”。在一个多世纪里,斯科特案成为司法专断的典型,事实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尽量避免这个话题,正如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所说“这样的先例有一个就足够了”。

坦尼在这个案件中没有能够遵循他自己建立司法机构自我克制学说,试图将美国由来已久的奴隶制问题作为“法律问题”来解决,结果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伸到极限,以致被称为“不明智的法官”。不过尽管有斯科特案的瑕疵,坦尼还是以其丰富的政治经验,出色的领导才能,丰富的工作成果赢得了现代人的肯定,在坦尼去世后一个多世纪的1972年,美国60多位法学院院长和精通司法程序的法学、历史学和政治学教授对历届最高法院大法官做出了评价,坦尼被评为12位最好的大法官之一。

二十世纪60年代后,最高法院才敢旧事重提。如今各地游客参观美国最高法院时,会先看一部10分钟的短片,介绍最高法院的历史,其中特别提到1857年斯科特案判决的重大失误,自扬家丑,警告世人。

斯科特后来的命运:
1857年5月26日,斯科特一家被卖给原来的主人布洛家族,布洛家族让斯科特一家成为自由人。次年,斯科特死于肺结核,安葬在圣路易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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