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规则之殇:给双子算杆算出的思考
(2011-05-05 18: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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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规则之殇:给双子算杆算出的思考作者:风尘子
首先需要特别说明一点,前些天的博文中给双子算杆纯粹出于对规则问题的探讨,“纯技术层面”的事,别无他意,更不可能有暗示双子等“不遵守规则”或“擅自修改规则”的意思。
平时和博友或球友们交流,有时是被主动询问到、有时是自己注意到,总之是凡有涉及到规则方面的信息时俺都特别留神,觉得有典型意义的就会专门写一写,从规则角度演绎或分析一番,尤其是球友们在场上实际发生的一些案例,说起来会更加印象深刻。
之所以把双子这个案例拿出来“算杆”,是因为这里面牵扯到好几个重要环节的规则理解和运用问题,一件事包含了若干细节,对于规则探讨非常有意义:
1、什么情况下应该打暂定、什么情况下不能打暂定?
按照规则27-2a的规定,“当球有可能在水障碍区以外遗失或有可能OB时”,“为了节省时间”,球员“可以(may)”打一个暂定球。
规则27-2b规定:如果已知或能够确认初始球进入了水障碍区,则球员“必须(must)”按照规则26-1(水障碍区补救)进行处置。
这一规则表达了几个方面的信息:
第一,当球有可能在水障碍区以外遗失或有可能OB时,当事人可以打暂定也可以不打暂定;打暂定不是必须的,而是规则允许的一种为了节省时间的方式——换言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你不打暂定,并不违规,只是找不到球时还得回原地再打(所谓“一杆加距离”),耽误时间。
第二,在确认球已经进入水障碍区的情况下,不能打暂定。至于球是不是进入了水障碍区,按照规则的说法是“关于事实的问题”,即必须有足够的依据对“球进入了水障碍区”这一“事实”进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我们平时打球最容易发生争议的:你说球下水了,他说没有下水,另一人说“有可能下水”,怎么办?在高尔夫精神之“诚信”的前提下,只要对球是不是下水了还存在任何疑义,便都不能把球下水作为一个“事实”来加以确认,都应该按“球有可能在水障碍区以外遗失”来对待(先打暂定)。
2、能不能在红梯的区域抛球?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开球右曲,越过球道右侧沙坑外的红桩下水,按两杆范围罚杆抛球补救;但这个“两杆范围”正好在沙坑里,怎么办?能不能在沙坑里抛球?
按照规则26-1c,球下水后按两杆范围罚杆抛球处置时,对抛球区的限制只规定了在水障碍区外(outside the water
hazard),即不能在水障碍区内两杆范围抛球,还有不能更靠近球洞等,其他的再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更没有限制不能在沙坑抛球,所以,这种情况要么就在沙坑中抛球、要么就选择水障碍区的其他补救方法。
双子的情况性质是一样的,他是选择“无限延长线”抛球,红梯的区域是在无限延长线上,而且是在“水障碍区外”,在那儿抛球当然没有问题。
3、因为其他人的建议或要求而发生违规是不是可以免罚或接受?
最有说服力的案例是邓乐军第一次参加职业比赛即被DQ:他的球“疑似”进入了水障碍区,他自己本来是准备打暂定的,但同组的都异口同声说前面有红桩,一致建议并同意他不用打暂定;邓乐军没有在水障碍区找到球的情况下(即不能确认球进入水障碍区),按水障碍区的方法进行了抛球补救,结果,在下一洞开球后被观众举报,DQ。
正是因为规则已经明确规定了“知晓规则是球员本人及其球童的责任”,因此,高尔夫规则运用的一大特点是,只要你违规了,不管你是知不知道违规或有意违规还是无意违规、是人家(不明白)要你做的还是你自己就这样认为的,都得为此承担相应的后果。
双子把已经投入使用的球(即按水障碍区补救抛在红梯范围的球)又拿起来重新抛在长草区,属于“静止的球被球员自己移动且没有放回原位”的违规行为,要罚2杆——虽然是同组球员(不清楚规则的规定)要他这么干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他自己的违规责任。
双子后来打沙坑中那个已经失效的初始球属于同样性质——虽然也是同组的都认可他打的,也是不能免除他自己“打错球”的违规责任。
双子这个案例关于规则本身的讨论大体就这么些了。
还有一些是看了众多博友的热心留言后对规则以外问题之思考。
一是关于讨论问题的视角。
毋庸讳言,基于种种原因,一般业余球友对规则知识的掌握程度都相对有限,即便是俺这个自封的所谓“规则吹鼓手”,虽然在规则上所下的功夫已经不少,了不起也就是个“半桶水”而已,远达不到“专业水平”;俺经常会为一些规则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头痛,那本规则小本本都被俺翻烂了,那本判例也是翻得到处都是褶痕。
但是,“不懂”不等于“不应该懂”,毕竟我们是在玩“高尔夫”;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想法,所以俺才不遗余力地逮着机会便拿规则说事,希望能通过自己有限的努力唤起更多同好对规则的兴趣;同样,俺从博友们这里摘取的一些案例都只是就规则论规则,并不涉及到“规则”以外的是非,当然也更谈不上对“规则”以外事情的评判——像双子这个案例,第一次看双子的博文时还没怎么太在意,还是后来和双子电话讨论后触发的不妨就此讨论一下规则运用问题。
场上的很多情况如果脱离了“规则”本身的背景就毫无讨论意义;俺向李今亮老师讨教规则问题时留下了一个很深的印象,他给我的回答一定都是“按规则如何如何”;有的时候,俺可能会提到“客观情况”之类(譬如是朋友之间的球约、可不可以权宜处理什么的),李老师的态度都是“那就没法说了,我只能告诉你按规则是怎样的”。
二是关于规则问题的认识和对待规则的态度。
在博客上说规则的事多了,也有博友好心提出:风兄啊,我们打球都是图个好玩、高兴,没有必要搞得那么钉是钉、铆是铆的吧?
借此机会,俺想特别表达一下俺个人对规则问题的态度:
第一,只要是“比赛”,不管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俺的态度是必须无条件按规则行事,没有价钱可谈。
第二,球友间平时的聚会,最好还是能够尽可能按规则走,并本着“诚信、自律、随时为他人考虑”的高尔夫精神之原则,对一些由于规则知识所限而一时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心平和气地商量着处理,事后再想办法搞明白正确的规则处置方法,下次好办。
第三,平时下场球友间自行商量一些条件来打并无不可,但还是有一个“度”为好,还是应“随时为他人考虑”——别忘了这个“他人”还包括场上除本组以外的其他打球的甚至球场本身。
说到这个“商量”,对于“只要大家都同意、怎么玩都可以”这样的观点俺一直就不敢苟同,因为毕竟不可能只有一组人下场,不管怎么“商量”,都应该是有条件和前提的——譬如,如果大家商量好谁一杆没打好都可以“再练一个”,行么?场上的其他人还要不要打?俺就不止一次见过这样“商量”的:过水球,一个下水、两个下水、三个下水,同组的不断在旁边“安慰”:没关系,打过去算!
曾有人更极端的说过:什么规则不规则,矫情!哪来的那么多破事?只要同组的没有意见,爱怎么玩就怎么玩,关你什么事?就是用手把球扔上果岭又能怎么啦?
高尔夫规则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这个大概不会有人提出反对;任何“公平”都是相对而言的,这世上就没有什么绝对的“公平”;正是为了尽可能保证“相对公平”,才有了“规则”一说;也许“商量”的结果咱们自己几个人是“非常公平”了,但咱们有没有考虑一下:在“规则”以外的“商量”会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不公平”呢?
譬如,明摆着梯台上没有放梯Mark,说明人家球场是要养护这个梯台或节假日为了尽可能加快打球速度;咱们为了“公平”,非得要在“标准蓝梯”上打,把养护中的梯台打得千疮百孔,对球场“公平”么?
譬如,明明已经把后面的给堵上了,还要不管不顾一个接一个的在原地打(特别是一些只认“流氓规则”的初学者),Notouch,“公平”啊!可这样做对后面的人“公平”么?
还有,明明是球场精心布置并已宣布为“环境保护地”、不允许击球的区域,那不行,必须照打,“流氓规则”么,“公平”;后面一组的等得都要睡着了,前面的在果岭上推上半个小时也不着急,如入无人之境——赌得大,不能急么,要保证“公平”啊!
等等。
总的感觉是:“规则”问题恐怕不仅仅是涉及到在场上如何“算杆”,很多时候可能还会涉及到“价值观”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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