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中的税务筹划问题
(2013-11-19 07:10:58)
1.转移定价避税
这是关联交易避税最主要的方式,或者是关联交易避税中的核心问题,即利用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企业间的税率差异,通过关联交易的不合理定价降低税负,转移定价,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也包括同一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作价、转移定价避税有多种形式:收入与费用的转让定价、劳务收入的转让定价、贷款业务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等。
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应该说,利用关联交易非正常定价的最初动机就是避税,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逃脱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所得税和流转税(关税、增值税)领域,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最为严重的是一些外资企业,这些外资企业账面连续多年亏损但却不断增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一部分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利用转移定价或者低价向其国外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价从其国外关联公司进口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这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2.收购亏损关联企业避税
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以销售资产方式进行重组,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注入资产,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也可以是母子公司之间互相置换资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如果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就可以将亏损企业的亏损逐年弥补盈利,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合法避税。
3.利用优惠条款避税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等问题,因而我国主要利用优惠政策来引导投资方向,吸引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根据税法规定:对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免征所得税,为此,一些企业为了减少应纳税额而努力挂靠上述行业和地区,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在优惠期满后,变更企业名称,重新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4.租赁方式避税
从避税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其好处在于既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又可以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少纳税额,并为企业今后继续从事这种无本赢利的经营方式奠定基础,对出租人来说,租赁也给他带来好处,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款而操心,同时,还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措施。
5.信托方式避税
信托避税法是通过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区信托机构下,利用税收优惠避税的方法,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行财产信托是常见的一种。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然后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