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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如何使公众信仰法律?

(2012-02-07 19:40:14)
标签:

判决

司法

吴英案

社会效果

信仰

杂谈

    “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重背离”,12月5日,新华社也就吴英案发文,文中用这样一行简洁的文字再次表述了一个事实。

    其实,不仅仅是吴英案,近年来国内许多案例的司法判决都或多或少的遭遇到了类似吴英案的尴尬。诸如许霆案,李昌奎案,甚至可以包括曾经喧闹一时的彭宇案。其中,许李两案在公共舆论的压力下最后被改判,至于彭宇案则至今都可谓迷雾未散的葫芦僧案,而吴英案还在等待最高法的死刑复核。

    笔者并不认为,类似的司法判决中就必然存在着司法腐败的问题,笔者相信那判决是依照现行法律的公正判决,至少从法律意义上讲,可以被理解为是公正的。然而,也正是因为笔者相信此点,才更是深感这种“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重背离”的现象值得警醒和反思,特别是类似的判例并非孤例,而是已然显现为可以被称之为某种现象的存在之时。

    问题究竟出在了哪里呢?是相关法律存在某种问题,难以适应时代的飞速发展?是有关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水平存在问题?亦或还是公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然而,无论如何,在强调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这种“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重背离”的现象都可谓反映了某种现实的荒谬性和社会治理的失灵。

    浙江高院面对舆论呼吁,强调自己是依法判决,并通过媒体详细解释了维持死刑判决的理由。然而殊不知在对吴英案的质疑声中,并非都是网络上非理性声音,相反更多的质疑是理性的质疑,其中包括发自法律界的声音。这固然使双方的分歧具有了法律上的复杂性,但同时也在客观上使一般公众更添对于现实司法审批的怀疑,并进而削弱了法律在一般社会公众心目中的神圣和尊严。简言之,对于一件具体案件的争议,事实上受损的是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仰。而在笔者看来,或许这才是更为致命的问题。

    以笔者愚见,简单的指责和批评公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是无济于事的,真正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应当如何使法律被公众所信仰。而这或许正是法院在做出任何的司法判决时,都没有理由无视、回避,或者拒绝回答的问题,虽然回答这一问题,仅有法院,仅仅通过具体案例的司法判决是远远不够的。

    从司法判决应当有益而非有损法律信仰之确立的角度而言,笔者愚见,法院在做出司法判决时,仅仅进行相对狭隘的法律的考量显然是不够的,在狭隘的法律考量之外,更需要法官运用自己的法律智慧,追求那判决和社会人心的相符而非相悖。毕竟,独立的司法和审判绝不意味着司法审判可以完全无视社会舆论的呼吁,以独立司法和审批来拒绝社会舆论的呼吁,甚至虽千万人吾往亦,这不是真正的司法独立,而是司法的傲慢。这样的判决,或许不无法律条文的支持,但却绝不会真正催生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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