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药家鑫如果不被判死刑,那无疑是刺向这社会的一刀……从为药的种种辩护中,又一次我们可以看到无数所谓精英的丑恶,高叫着尊重生命的时候,他们却无疑是在冷血的漠视着死者的怨魂……百年来,太多的精英在对所谓进步理念和价值的追求中,无视着这个国家最为多数的芸芸众生的心灵,以及他们现实的苦难,这就是我深深的反感和厌倦精英的理由……从某种意义上说,所谓精英无疑是在用无数老百姓无数草根的血泪来浇灌自己的花朵……精英或许什么都学会了,但就是遗问了如何尊重卑微的草根……
药家鑫案其实是很正常的成为了舆论的热点,这其中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也无论是赞成死刑者还是反对死刑者,各种观点激烈争辩,彼此冲突,有理性的分析,却更多情绪性的表达。以笔者愚见,药家鑫不可谓激情杀人,为其争论者却太多激情发言。
我先说自己的观点,药家鑫应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不能任其经由死缓的途径而逃脱天理的制裁。我的最基本的理由是,药家鑫案件中最基本的事实很清楚,故意杀人,且行为恶劣。而我认为,不是所有的罪过都可以被宽恕的。
为药辩护者的理由之一即是“宽恕”。然而,我想说的是,宽恕做为一种道德追求,或者说是一种价值追求,只能是每个独立的行为个体自发自觉的追求,却不适宜做为社会秩序之铁律规范的法律追求。一社会之法律倘若以“宽恕”为自身的价值追求,则无疑是在事实上鼓励或者说是纵容某些人的犯罪。简单言之,法律应当追问的是“公正”,而非“宽恕”。
主张免死者的另一个理由是,死刑之废除乃文明之进步趋势,原则上我不反对这一抽象的理由,但我想说的是,当法律在考虑文明的进步之前,首先应当观照当下的现实。简单说,你不能够用未来某一天之法律审判今日之罪恶。力主废除死刑者或许有一个理由,即以进步之法律而促社会文明之进步,然而我认为,促进社会文明之进步同样不应当是法律之职能。在我看来,是先有社会文明之进步而后有反映那进步之法律,而非先有进步之法律,而后成社会文明之进步。这里的问题在于,法律所规范者乃现实之秩序,而法律之权威本质上在于现实之“人”能否认同,超前或者滞后的法律,只能造成法律自身权威性的沦丧。理念可以无限的进步和超越,但法律却必须首先尊重现实,尽管那现实在超前的理念面前可能会显得落后,否则恐怕在那超前之法律所允诺的美好未来真正实现之前,现实已然因为法律的超前而陷入了失序的泥潭。
主张废除死刑者的一个理由在于,死刑于罪恶的减少或许并无多少正面的效果,然而我想说的是,即使如此,我们却也不应当忽略,死刑除了惩罚罪恶之外,还有安慰生者,安慰人心,安慰社会的功能。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首先需尊重民意,需尊重民意的选择。这里可能的问题是,一民意究竟是什么?二如何理解司法独立?这些问题争辩起来会很复杂,然而,陪审团制度却可以被理解为在现实的操作上对复杂问题的现实解决。国内没有陪审团制度,但我们有人民陪审员,那么能否真正的让人民陪审一次?就以药家鑫案为开端?随机选择,找街坊大妈,找朴实的农民,找城市里普通的农民工,找这个社会上人数最多的普通百姓的代表,不要找专家,不要找学者,不要找官员,不要找富人,也不要找媒体人,甚至不要找大学生,就让这些普通百姓的代表在法庭上,详尽的了解药家鑫杀人案的全部事实细节,认真的听听法庭上控辨双方的辩论,然后让他们朴实的良知决定药家鑫的生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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