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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最高法,何谓“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

(2009-12-23 19:43:14)
标签:

法律

倾向性

笔者

新闻媒体

司法

杂谈

    我承认,是被网络的新闻标题吸引而点开网页的,那标题是“最高法: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追责”。

先节引新闻内容:中新网12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新闻详细列出了《规定》明确的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可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形,其第二种是: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五种是: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以下谈点笔者的疑问。

     其一,《规定》中之“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的界定标重究竟是什么,以及此种界定的行为主体究竟是谁?

    细读《规定》,其文字表述是“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此种表述,以笔者的理解,显然是将“报道严重失实”与“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做为了两个不同的所指对象。如是,则至少理论上是存在着这样的一种可能的,即报道并未严重失实,甚至是并未失实,然而却可能被判定为“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的。

    如此,则从此后,所有的新闻工作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报道时,除了遵守党的新闻纪律,以及新闻工作之职业规范和职业伦理外;还必须时时警醒自己切勿“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

    笔者也算是一个有着近20年新闻从业经历的老新闻工作者了,但说实话,对于新闻纪律、新闻伦理以及新闻规范问题,笔者自认还比较清楚,但却是真的不清楚何谓“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有鉴于此,笔者真诚的希望,最高法对此能有一个更为明确的说明,或者说是补充规定,以免如笔者一般之糊涂记者因无知而犯罪。

    笔者的疑问之二是,“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究竟何指?以及界定之主体为谁?

在此二点疑问未曾得的到释疑解惑之前,别的新闻同行会如何选择笔者不知道,但笔者愿意坦承,笔者惟一的选择就是明哲报身,凡涉及法院正在审理中之案件,以及涉及“法院工作”时,要莫就一律回避不予报道,要莫就麻烦法院的同志辛苦一点,拿通稿来。如是,笔者即乐得省心省力,法院自然也就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于是形势一片大好。

    至于舆论监督,则只能请最高法原谅,毕竟,最高法总不能要求记者冒着被“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之危险而舆论监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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