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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斗真是正义实现的一种方式?

(2009-01-06 13:58:45)
标签:

法律

私力救济

司法制度

公权力

王利平

北京

杂谈

    彭北京公开邀法院院长决斗之行为秀很自然的引发了舆论广泛之关注,也很自然的成了时评之热门题材。其中有王利平先生撰文《决斗也是正义实现的一种方式》。然而拜读之后,不禁深感诧异,特别是看到作者介绍,得知其乃是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彭北京决斗事件究竟有着怎样的内情?似乎有必要首先追问。其次,即使彭确有冤情,其所谓的决斗挑战都是不应当被肯定的,又何来“正义实现的一种方式”?

    王文援引历史,言历史上决斗曾经是一种正义实现的方式,于是推论而出,意谓,“当制度无法输出正义时,暴力正义便具有了正当性,此时,决斗就成为正义实现的另一种方式。”

    顺便说一句,类似王先生此种看法似乎并非少数,远的不说,杨佳以及政法大学杀害教授之学生,不正是被不少的网民引此种看法而给予同情,甚至某种意义上的肯定和认同吗?

    一般的网络论坛之发言跟帖,网民出于激情,有此过激言论自不难理解,然学者正式撰文,畅论此种私力救济的合乎正义性,那就真正值得反思了。

    王利平先生援引历史,但其恰恰忽略了,历史的进步性首先是表现在以司法为实现正义之手段和工具,进而取代和废弃了私力救济。在这种进步性背后,事实上存在着私权利和公权力之间,在责任、义务、权利等诸方面之严格的界定、区分以及利益衡平。换句话说,这种历史的进步首先是价值观念的进步,其次是权利观念的进步,最后方是落实为近现代司法制度安排之制度进步。

客观而言,从实质正义的意义而言,现代司法制度并无法彻底的保障具体到每一位个人之正义和公平之实现。换句话说,在完善的制度下,也难以避免被冤枉者,这其实可以被理解为制度的局限性或者说是有限性。现代司法制度强调程序正义优先实质正义,其实正是看到了正义之司法实现的有限性,从而选择了从制度安排上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私权利不被公权力侵犯,可谓两害向权取其轻罢了。

 

    承认司法制度的制度缺陷,却并非意味着近现代文明就有理由援引入私力救济为制度补漏,因为这涉及到了一系列公私权利之明确的界定、划分以及约束问题。简单说,私力救济之合乎正义性背后必然联系着对私权利和公权力的不同价值理解。而一个文明的社会是无法同时承认两套权利价值观念体系的。

彭北京之要求决斗,从情感上理解,其或许不无值得同情之处,但就司法而言,其无疑是有违现代法治精神的。如果说其有所谓的正义性,那也仅仅是一种道义上的、朴素情感上的正义性,而绝非现实生活中,实现正义的一种可选择的方式。

    笔者不否认,如今中国之现实存在着公民寻求正义之制度通道被堵塞的问题,某种意义上甚至可说这一问题还比较严重,笔者也不否认对这种堵塞严辞批评之积极意义,但批评和解决之道之倡导,却是应当着眼于力促制度之完善和进步,而非对私力救济之不恰当的肯定。

    难道文明仅仅因为制度缺陷就要重回丛林乎?

    最后想说的是,无论如何,就现实而言,私力救济的实施者总是难免会成为悲剧人物,同时也制造着更大的悲剧。

    因此,笔者以为,现实制度的缺陷,只能通过制度的方式去完善,却不能援引私力救济而救助。否定了此点,也就意味着对丛林世界的某种肯定。其社会危害性或许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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