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要感谢鲁宁兄告诉了这么重要的新闻,使我还能够尽力挽救,匆匆也是草草的撰就一文。内心感慨颇多,然而囿于众所周知亦可以理解的原因,下笔时是慎之又慎……然而,此时此刻,做为时评作者也做为版面主编,或许发言远比发言的质量更为重要……另,电话打来,老总看文后决定发本报社论,而我的版面只能……累……
昨晚,国务院向全国发布重要公告,全文如下:“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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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9日,必将成为一个值得记住的日子,这一天,共和国历史上,国旗第一次为在自然灾害中不幸遇难的普通公民而降,相信因此,这一天将会被永久地载入史册。
国旗象征着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体现着民族精神和民族凝聚力,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可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5月18日,据中国地震局消息,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修订后震级为里氏8.0级。根据国务院应急办提供的数字,截至18日14时,汶川地震已造成32477人死亡,220109人受伤。由此可见此次地震灾害灾情之严重,人民伤亡之惨重……
于1990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由此可见,国务院此次做出此项重大决定,是依法行政。同时在笔者看来,亦是共和国、执政党对于“以人为本”理念的一次生动诠释和具体践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宣告:“一九四九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之大,人民为重,值此数万同胞不幸遇难之际,举国下半旗致哀,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普通公民生命的尊重和珍惜。
记忆中,1998年夏天长江流域特大洪灾中,3656名同胞遇难,事后即有舆论发出国家应当给灾难中遇难的普通公民降半旗的呼吁,回顾历史,凝望来路,毋庸讳言,共和国神圣的国旗此次终于为不幸遇难的普通公民而降,从某种意义上说意味着历史的进步,也意味着中华民族在复兴之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今天,全国人民,全球华人亲眼目睹庄严、神圣的国旗缓缓下降,相信下降的国旗不仅可以告慰不幸遇难者的亡灵,可以深切表达全国人民对于遇难者的哀悼,可以安慰幸存者失去了家人亲朋的哀痛,更能够深化全体国人对于国家、民族的认同,从而激发国人深深的爱国激情,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伟哉,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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