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警方远赴北京法制日报社,以涉嫌诽谤罪拘传记者朱文娜。
据多家媒体报道,朱文娜之所以被拘传,是因为其所采访撰写的一篇有关西丰县的批评报道,换句话说,朱涉嫌诽谤罪而被拘传,是因为其职务行为。
朱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笔者不知道,依据《刑法》,诽谤罪是自诉案件,而就目前所报道的情况看,朱之被拘传却是警方直接界入。笔者注意到,在有关诽谤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有“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之规定。对于法律笔者是外行,因此只能大胆猜测,西丰警方直接界入的法律依据应当就是上述“除外”的规定。
笔者不知道,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如何界定,但笔者却想指出,事实上,现实中早已有一系列公民个人涉嫌诽谤地方官员的案例和这一“除外”的规定相联系,如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县诽谤案”、海南“儋州诗案”,如今则又发生了“西丰涉嫌诽谤案”。几起案例的共同点是,被诽谤的当事人都是地方政府官员,而处理的方式也均是地方警方直接介入,而非当事官员以公民个人身份进行自诉,“西丰涉嫌诽谤案”和其他三起案例不同的则是,此次是新闻记者因职务行为而被警方认定为涉嫌诽谤。
面对这一系列或许是巧合的诽谤案,笔者不能不心生疑惑,首先是为什么作为当事一方的地方政府官员不选择自诉?其次是地方警方在介入时,其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此外,对于“西丰诽谤案”,笔者想提出的问题则是,如果新闻记者因其职务行为涉嫌诽谤时,究竟是应该追究那记者所服务的媒体的责任,还是追究记者个人的责任?即使要追究记者个人的责任,那么追究的方式又应该是什么?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坦言并无能力做出回答。但笔者以为,“西丰涉嫌诽谤案”的发生却以铁的事实告诉了国内每一位新闻记者,如果你进行舆论监督,你就要做好被警方以涉嫌诽谤而拘传的心理准备。
以涉嫌诽谤对新闻记者进行拘传,在笔者看来,可以说是不受制约的赤裸裸的权力,对全体公民知情权公然的野蛮剥夺。更因为这种剥夺披着法律的外衣,因而无论是对记者个人还是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就更具有破坏力和杀伤力。
为什么?地方政府的官员就可以表面合法的利用国家暴力机器来打压对其有所不满的公民个人?为什么这种打压行为甚至能够施之于职业记者的职务行为?
如果权力真的就敢于,并且能够如此公然的展示自己不可冒犯的霸道,那么太阳底下还有什么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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