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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或加快燃油税的推出(支持!!!)(转贴)

(2006-10-20 15:57:13)
分类: 好文共赏
下文转贴自2006年10月20日北京晚报:
 
对养路费征收违法的质疑,终于演变成了诉讼。10月17日,身为律师的宋成军一纸诉状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路政局退还对其征收的养路费3080元。北京市宣武法院已受理此案。
  养路费征收的依据,是1991年10月15日,由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但是,制定《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已经从1998年1月1日起被位阶更高的《公路法》所取代。而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自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来筹集,公路养路费宣告终止,车主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及滞纳金。
  当初修订《公路法》的时候,燃油税改革方案基本成型,燃油税的推出基本成定局,人们对燃油税由于交通等有关部门阻挠无法实施的因素考虑不足,而修订后的《公路法》已经抽掉了养路费征收的“梯子”,从而导致了燃油税难产而养路费征收师出无名的“真空”局面。
  此次诉讼将交通部门置于了极其被动的位置,它不得不面对自己种下的苦果。以笔者的推断,此案的最终结果很可能是“和解”,因为,一旦判处北京市路政局征收养路费违法,将形成多米诺效应,导致养路费的征收陷于困顿,而和解,则可以为有关部门尽快通过协商和讨价还价,找到合适解决方案争取时间。
  无论这次诉讼的结果如何,交通部门都将被迫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它如果一意孤行,继续阻挠燃油税的开征,将深陷靶心难以自拔。
  众所周知,交通部门之所以反对开征燃油税有三个重要原因:其一,养路费由交通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且不直接进入国家公共财政系统,交通部门有相当的支配权。其二,大量从事养路费征收工作的人员重新安置问题很棘手。其三,费改税后,交通部门将失去上路稽查的权力,执法权将被压缩。
  交通部门反对开征燃油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它们可以继续征收养路费,每拖延一天,其既得利益就能多延续一天。但是,诉讼有可能改变这一局面,一旦公众赢得司法的支持,终止养路费的征收,交通部门的损失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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