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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固定资产净残值如何入帐?

(2010-06-26 12:03:27)
标签:

固定资产净残值

财经

分类: 经济研究园

购买固定资产净残值如何入帐?

 

例题:某公司购进一批旧设备5万元及一条流水线5万元,且该设备在原公司已提完折旧,属于残值设备购入。
    会计帐务处理的疑问:

1、该笔业务是否可直接以入固定资产帐,且一年内折完旧?  有些设备金额较小,是否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入帐?       

2、对于出让方而言,该如何入帐?

答疑:

    一、受让方账务处理

根据(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入账标准是没有价值上的约束的,只要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使用年限且会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产量相对稳定就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上例的设备及其流水线是应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
    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则必须使用年限超过一年,所以,该批设备是不可以在一年内折旧完毕的。
    至于是否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不是以价值大小来判定的,尤其新的会计准则没有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在金额上规定一个底线,那么判定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实际使用的年限和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两方面。若符合上述两点,则应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的物品。它跟固定资产有相似的地方,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在使用时也需维修,报废时可能也有残值。由于它价值低,使用期限短,所以采用简便的方法,将其价值摊入产品成本。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编号为:1412

 低值易耗品,有些是在耗用完毕后无法保持其原来的实物形态的,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也主要是行政部门等后勤部门的工作,而固定资产中的设备包括流水线的管理,则是设备部门管理并负责维护的。显然,对于实物的管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也是存在很大的不同的。
    二、出让方账务处理
    出让方可以直接将该固定资产作清理处理即可,将原值和累计折旧以及该项固定资产作相应的减值准备,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收到的购价款,冲减“固定资产清理”;

出让方:借 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 固定资产
    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应的税费,借记清理,清理行为完毕后,将清理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即可。

   低值易耗品摊销的主要方法有

  1.一次摊销法;

  一次摊销法是指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全部一次转入产品成本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价值低、使用期限短,或易于破损的物品如玻璃器皿等。采用这种方法摊销低值易耗品价值时,其最高单价和适用品种必须严格控制,否则会影响各期产品成本负担,以及影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防止损失浪费。

  2.分期摊销法;

  分期摊销法是根据领用低值易耗品的原值和预计使用期限计算的每月平均摊销额,将其价值分月摊入产品成本的方法。摊销期一般不应超过一年。这种方法适用于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或一次领用数量较多的低值易耗品。

  3.五五摊销法;

  五五摊销法亦称五成摊销法,就是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先摊销其价值的50%(五成),报废时再摊销其价值的50%(扣除残值)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低值易耗品报废以前在账面上一直保留其价值的一半,表明在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占用着一部分资金,有利于对实物的使用进行管理,防止出现大量的账外物资。这一方法适用于每月领用数和报废数比较均衡的低值易耗品,如果一次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数量很大,为了均衡产品成本负担,也可将其摊销额先列入待摊费用,而后分期摊入产品成本。

  4.净值摊销法。

  净值摊销法是根据使用部门、单位当期结存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净值和规定的月摊销率(一般为10%),计算每月摊销额而计入产品成本的方法。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净值是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采用这种摊销方法,从单项低值易耗品来看,其各期的摊销额随着使用期间的推移,摊余价值的递减而逐期递减。在它报废前会保留一部分未摊销的价值,这样有利于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和监督。对比五五摊销法,其产品成本负担比较合理。因此,这种方法适用于种类复杂、数量多、难于按件计算摊销额的低值易耗品。

  任何方法的使用都是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但所用的方法不能随意变动。

 

低值易耗品费用的摊销分配,通常是通过编制“低值易耗品摊销分配表”。摊销分配时,应根据不同的使用部门、用途等记入“基本生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及其明细账户有关成本、费用项目。对于企业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如果采用一次摊销法或分期摊销法的企业,其低值易耗品是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到月终时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类别差异率,把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附:《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不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http://www.easyfinance.com.cn/Finance/article/NEW-Accounting/609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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