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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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最近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揭开了股权分置新政的序幕,但是市场以惨酷的下跌予以回应,其中存在必然性。
证监会是目前国家最高证券主管部门,在投资人保护方面责无旁贷,而且其也一再声称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在本次股权分置试点新政推出后,市场显然比较失望。
综合看,本次试点新政在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核心措施,一是在临时股东大会表决中必须经过“两个2/3通过”的规定,二是对原非流通股分期上市的限制规定,三是“三次催告”,四是制定方便快捷的网络投票机制,等等。
相对而言,上述政策对于增加流通股东的参与和话语权利、调动市场力量解决历史难题、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两类股东的相互牵制、增加操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具有实际的积极意义,也反映出证监会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视。
但是,我们发现上述政策规定,基本没有触及解决股权分置的最核心的问题,那就是两类股东之间的流通权定价原则问题。
我们首先必须认识,非流通股东在解决股权分置过程中所得到的,一是上市流通权,二是上市后的增值溢价。为了获得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原非流通股东必须向流通股东发出要约,付出经济代价。
证监会的试点新政,基于对两类股东博弈的民事行为的本质认定是正确无误的,而且其中体现出证监会希望在解决股权分置中保持更加超脱角色定位的一种思路,也是一种积极调动市场力量、从宏观上民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正确思路。
但是证监会是否可以完全超脱于两类股东在定价方面的博弈之外呢?
思考这个问题的答案,首先必须正确认识流通股东相对非流通股东在总体上的弱势群体地位。在与以国有股为主的非流通股东的博弈中,流通股东的弱势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流通股东的分散性决定了其话语宣示效力不可能与集中、专业、强势的以国有股为代表的非流通股东相比;其次流通股东一般处于小股东地位,与非流通股东中大多是大股东相比,在公司重大事项中的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第三流通股东与国家所有者权力、国家国资委为后盾的国有非流通股东的博弈存在先天的弱势;第四流通股东在2001年开始至今的股市下跌中早已伤痕累累、欲哭无泪,他们不仅面对在新一轮的股权分置中做基本的自我保护的压力,还要面对股价数年下跌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的压力,但是我们发现在股权分置中的非流通股东西根本不需要面对数年股价下跌的影响,而且他们还有相当的升值预期。
所以,新一轮股权分置试点中两类股东在地位、力量、形势、压力与机遇、收益和损失等方面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对此聪明的市场一直有着清醒的认识,而且不乏众多有识之士在“定价”环节一再呼吁必须体现公平和保护弱者的原则。
可是,证监会最新推出的这个新政,却回避了市场最关心的股权分置的最核心问题,而这个问题却是根本无法回避的。在老虎与绵羊的搏斗中,证监会说“你们自己去谈判,我做旁观者”这现实吗?
固然去年王小石案件对证监会造成了相当的压力,固然“群众和市场的力量是伟大的”,固然置身事外可以有效的降低自己的决策风险,固然。。。。。。但是,无论有多少理由,如果坐视弱势的流通股的整体利益面对必然的新一轮伤害结局,证监会在“定价”环节的失声,证监会的“超脱”也许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也许市场人士有必要问一问证监会,在股权分置试点中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你作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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