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文
圆明圆事件引发的生态和文化灾难,具有巨大的社会代表意义,其教训深刻,发人深醒。因此,必须将圆明圆事件上升为一种“圆明圆现象”进行研究,从中寻找普遍性和抽象性的问题本质,予以揭露和分别解决,如此方可针砭其弊,方可探索从根本上防止发生更多圆明圆事件的制度建设之路。
一、环保和文物保护方面,首先必须探索重大工程环保和文物保护评估的自发性监督,设立更多群众参与的环保和文物保护保障机制,只有寻求更多民间环保和文物保护力量的支持和配合,才可以更好的防止圆明圆如此巨大的环保和文物保护灾难工程动工一年多,环保和文物保护部门却一无所知。加强对于重大工程论证审批的程序控制,完善工程审批部门环保和文物保护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以加强部门配合。
二、严肃追究水利部门圆明圆工程的论证责任,绝不允许部门组织论证中间“不管他人瓦上霜”的部门封闭,种种“谁委托听谁的”“只站在水利立场”的托词,都无法掩盖参与论证各方竟然弱视到连对于圆明圆历史和文物价值的常识性保护意识也没有的事实,必须追究其不负责任的甚至渎职的嫌疑,否则如何向1亿多元甚至更多的损失交代。
三、环保和文物保护部门建立“社会重大环保生态保护制度”“社会重大文物保护制度”,对于全国有代表性“社会重大环保生态保护区域”““社会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建立专门项目档案,实施地方与部门分担责任、共同配合的常效机制,实施监督检查和公开听证。
四、纪检、监察部门建立“社会重大工程廉洁控制机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社会重大工程实施纪检联络,包括在建设单位定期召开群众评议或者谈心,设放群众头诉信箱、邮箱,对于特别重大工程或者其他需要的情况外派纪检监督员,分别实施与个人收入、升迁等切身利益挂钩的建设项目负责人、纪检监督员廉洁责任制。
五、将重大工程中间的环境、文物保护和政府建设经费财政拨款审批挂钩,对于审批手续不齐备、不完善的项目,坚持“谁拨款,谁负责”,以杜绝审批部门听命于长官意志。
六、启动“圆明圆工程”问责程序,组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加的独立调查组,在正确评估本次事件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基础上,围绕程序违法责任、领导意志干涉执法、有关职能部门是否监管不力或者渎职、建设单位是否有贪污受贿行为或者截留工程款问题、工程预算是否造假、工程经费下拨是否手续完备、在项目发包论证过程中是否存在腐败等等焦点问题,对海淀区政府、有关环保文保部门、圆明圆管委会、水利部门论证人员、施工单位等单位部门人员在本次事件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调查。同时,探索社会重大热点问题独立调查机制的建立,改变以前重大事件调查组成人员一律是政府面孔的状况,广泛邀请和吸收社会专家学者热心人士参与,调查也必须向人大负责。
七、加快建立社会公众利益诉讼制度建设,对于涉及全社会重大利益的各领域建立重点敏感项目库,组织中央和省两级诉讼协作机制。
八、进一步完善环保、文保等重大政府职能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行政官员违法决策记录,由上一级法制部门负责实施,并且与其升迁直接挂钩。重大决策违法、干涉执法事件造成巨大损失的,必须以国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同样的力度予以追究问责。对于地方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形成重大行政违法事实,损失巨大的,根据有关会议记录,应该执行“谁不反对谁负责”,杜绝“法不责众”。
九、组织编写《圆明圆工程的教训》一书,作为2005年改革政府行政体制、加强法制教育的活教材,具体分析圆明圆现象的社会思考意义,对全国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教育。
十、以圆明圆事件为契机,加快以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为核心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并且与正在进行中的党员干部保持先进性活动相结合,发动全社会参与探索实现科学、民主、依法执政的体制改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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