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两首儿歌何以只判赔400元?
冯 飞
“小手拍拍,手指伸出来……”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歌,曾经伴随了几代人的童年。近日,曾创作了《小手拍拍》、《拾稻穗的小姑娘》等多首儿歌的著名词曲作家吴颂今却陷入侵权官司困扰。他在微博中表示,广东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视伟业)未经授权便使用我的儿歌作品《小手拍拍》与《拾稻穗的小姑娘》制作视频MV,并出版VCD光盘,法院共判赔400元,堪称史上最低音乐侵权赔偿额。
面对400元的判赔额,吴颂今认为,法院在核定判赔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作品知名度及被侵权次数。法院则认为,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等多种因素核定侵权金额,特别是法院已在另案判罚侵权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告因涉案歌曲的著作权遭受侵害所产生的损失。对此,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祝斌评价,侵权次数越多,侵权情节越恶劣,法院应加大惩罚力度,不应减少赔偿金额。他还认为,著作权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少的主要原因在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法定赔偿标准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对著作权人公平适用的司法解释。
判赔金额起争议
已从事音乐创作40余年、一生创作4000余首音乐作品的吴颂今,一直以写儿歌为乐,因此被孩子们亲切地称为“儿歌爷爷”。迄今为止,他已创作了1000多首耳熟能详的儿歌,其中,《小手拍拍》、《拾稻穗的小姑娘》、《找朋友》等多首脍炙人口的儿歌被广泛传唱,但近几年他一直被侵权盗版所困扰。
“有一天朋友跟我说,现在市面上有好多儿歌专辑收录了我的作品,为此,我特意到书店购买了100多盘涉嫌侵权的音像制品。”吴颂今介绍,经检查发现,有25种VCD音像制品涉嫌侵权,其中,《哇哈哈MTV卡通版——儿童促销系列(智多星)5VCD》涉嫌盗用《小手拍拍》和《拾稻穗的小姑娘》等作品。为此,吴颂今将华视伟业、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音像出版社)、吉林庆达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庆达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下称顺德新华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下称南海新华书店)5家涉嫌侵权的单位诉上法庭。南海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华视伟业、顺德新华公司、南海新华书店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元。
对于南海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吴颂今表示,法院未考虑作品知名度及被侵权次数,也没有全面、客观地审核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不服本次判决,已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从南海区法院的判决书上了解到,法院在核定赔偿金额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故法院根据各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长短、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以及侵权光盘复制生产的数量、收录歌曲数量、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发行年代、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特别是南海区法院已在另案判罚三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告因涉案歌曲的著作权遭受侵害所产生的损失,故酌定三被告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0元。
司法制度需完善
南海区法院的判赔金额引起多位法律界人士的关注。祝斌介绍,法院在核定赔偿金额时,首先考虑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若两者都难以计算,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具体金额法官可自由裁量。“在著作权归属争议中普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权利人囿于举证能力,很难计算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祝斌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对著作权人公平适用的司法解释,公平分配举证责任。
根据南海区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已在另案处罚侵权者,以此弥补原告的损失。对此,北京颐合中鸿所律师陈枝辉表示,法院不能因为侵权产品种类及侵权次数多,就降低赔偿数额,法院应对侵权者的每次侵权行为都做出惩罚。如果侵权次数越多赔偿越少,岂不是鼓励侵权盗版?他还认为,400元的赔偿金额明显偏低。“《小手拍拍》在北京也曾遭遇侵权,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江西金科、长城艺术向权利人支付各项损失4200元,其中版权使用费2000元。”陈枝辉说。
谈及如何改善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的难题,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揭志刚表示,法官在核定判赔金额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判赔金额不能过低或过高。权利人在向法庭提交证据时,应搜集多项资料证明作品的影响力及实际损失,如版权收入、媒体报道、歌曲排行榜、下载次数等信息。而祝斌则认为,著作权维权难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制定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有利于法院统一审理。著作权协会也应成立维权部门,不仅指导权利人加强作品保护,还为权利人提供维权指导,最大程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12月2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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