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吴颂今
吴颂今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5,699
  • 关注人气:7,788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南都报道咄咄怪事:吴颂今儿歌作品遭侵权法院判令“白菜价”

(2012-12-18 09:58:25)
标签:

法律

法院

侵权

著作权

判决

分类: 媒体评论

   著名儿歌词曲作家吴颂今维权 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400元

    原告感叹音乐人维权艰难 “唱儿歌的人很开心 写儿歌的人很伤心”

                                                     南都报道咄咄怪事:吴颂今儿歌作品遭侵权法院判令“白菜价”

    核心提示:从事儿童音乐工作40多年,一生创作了1000余首儿歌,被称为“儿歌爷爷”的著名词曲作家吴颂今,如今却被盗版和侵权官司纷扰。“我知道自己的作品一直在被盗用,但没有想到有这么猖獗。”今年7月份,他将侵权的五家单位告上了佛山南海区法院,经过5个月的耐心等待,法院判令其中三家侵权单位赔偿共计400元经济损失。12月12日他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感慨地告诉南都记者:“这哪是对著作权的维护,唱儿歌的人很开心写儿歌的人很伤心。”

                                       

                  作品遭侵权法院判令“白菜价” 

     12月13日上午9时58分,著名儿歌词曲作家吴颂今发表了一条微博《http://vip.weibo.com/prividesc?priv=1107&from=zdicon白菜价!儿歌侵权判赔仅100元》。

    微博中,吴颂今称:“昨天收到广东佛山南海区法院判决书,华视伟业公司盗用我的儿歌作品《拾稻穗的小姑娘》与《小手拍拍》非法制作视频MV,出版VCD光盘。一首词两首曲总共判赔300元,堪称史上最低音乐侵权赔偿额!看来我们写儿歌的人都得去喝西北风了。公平何在?公理何在?元芳你怎么看?”

    当天上午,南都记者联系到了吴颂今。年过花甲的吴颂今声音平缓低沉,显得非常无奈地告诉记者,“这是他所见到的法院判决赔偿最低的案子,如此赔偿只能起到纵容侵权,鼓励盗版的作用,怎么能维护音乐人的合法权利?”

    吴颂今一生从事儿童音乐创作,填词作曲的儿歌超过了1000余首,《爸爸的爸爸在哪里》《老鹰捉小鸡》《拾稻穗的小姑娘》等许多脍炙人口的儿歌广泛传唱,不过近几年他却一直被盗版和侵权官司纷扰。

    “我知道自己的作品一直在被盗用,但没有想到有这么猖獗。”从今年开始他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不过这次的判决却让他心灰意冷。“完全没有想到法院会判赔300元,这是在打击盗版制止侵权吗?”

    收到判决书的当日,吴颂今已经委托律师起草上诉状,他表示对判决非常不满,即将提起上诉。 

                 侵权音像制品装满汽车后备箱 

    这宗著作权侵权案子必须从2010年说起。前年夏天他到南海办事,顺便去到南海购书中心,发现不少音像制品中有自己的歌曲作品。7月10日和11日,吴颂今在该书店分批购买了一大批涉嫌侵权的音像制品。“我买单的时候装了满满三大箱,好多啊,汽车后备箱都装不下了。”吴颂今说,出版制造这些产品都没有经过自己的授权许可,属于侵权发行销售。

    回家仔细查看,发现有25种VCD、DVD儿童音像制品表里不一。封面印刷的节目名称为“儿童促销系列智多星”、“聪明仔系列”,拆开后装在里面的却是“儿童启蒙系列”与“儿童歌舞系列”光盘。吴颂今创作的《拾稻穗的小姑娘》和《小手拍拍》等作品在其中被反复盗用。

    这显然属于制假售假的假冒伪劣侵权产品!

    据观察,制造商华视公司生产的这一批假冒音像制品,里面包装的光盘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庆达公司复制。但是光盘的编号名称与外包装写的商品名称完全不符。华视公司将其销售予顺德新华公司,后者再转手销售予南海新华书店。

    2012年7月2日,吴颂今一纸诉状将广东音像出版社、庆达公司、华视公司和顺德新华公司、南海新华书店告上南海区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71元等。

    吴颂今表示,最初发现作品被侵权后只是很生气,也没想打官司维权。“我也没那个精力和时间,后来媒体报道后,有律师主动表示愿意帮忙才在今年起诉。”

    2012年11月19日,南海区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成争议焦点 

    据了解,本宗著作权侵权案争议的焦点是五名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侵权,各被告依法应承担何种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被告制作VCD的不是录音制品,而是录像制品,明显属于侵权。而且据了解,吴颂今以前曾分别委托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和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将其作曲的《拾稻穗的小姑娘》和作词作曲的《小手拍拍》录制为音像制品并出版发行,并在音像制品上均标有“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声明。

    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和庆达公司辩称该声明仅是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和广州公司的声明,不是原告作为著作权的声明。法院认为,这个声明实际上也是出版单位代所有著作权人发表的声明。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委托庆达公司复制生产含有涉案行为也未取得合法授权,故属于侵权行为;被告华视公司、顺德新华公司、南海新华书店销售的音像制品,因未取得原告的许可而收录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属于侵权音像制品,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400元 

    关于本案各被告应分别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院分析称因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和庆达公司复制的对象为9个不同版号的光盘,被告华视公司将光盘重新排列后放入不同外包装盒销售,故广东音像出版社和庆达公司的侵权行为仅针对收录有涉案歌曲的光盘,而被告华视公司、顺德新华公司和南海新华书店的侵权行为则对各个不同包装的音像制品。

    另外,本案中收录的歌曲《《拾稻穗的小姑娘》》和《小手拍拍》的载体为光盘《儿童歌舞系列》,与南海区法院受理的另外一个案件中认定的侵权载体为同一光盘,故两案中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和庆达公司的侵权行为实际为一个行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在本案中不在重复处理,故对这两个被告的索赔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被告华视公司并未获得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委发出版销售涉案作品,其主观侵权故意明显,客观上侵权情节恶劣,在各被告中属于侵权行为的主导者和积极实施者,依法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被告顺德新华公司、南海新华书店对音像制品行业的规定更为熟悉,更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查所进购的音像制品是否为合法出版物,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南海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广东华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元,顺德新华公司、南海新华书店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各50元。

 

              争议:总计400元赔偿是怎么算出来的? 

    最让吴颂今难以接受的是法院400元的经济赔偿判决。摊到3首词曲,一首才100多元,不要说对侵权没有惩罚性,连法定许可的最低稿酬标准都差一大截,难道判决的价值取向是鼓励盗版吗?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在赔偿数额方面,《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故法院根据各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长短、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特别是南海法院已在另外判罚三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告因涉案歌曲的著作权遭受侵害所产生的损失。据此,由华视公司、顺德新华公司和南海新华书店赔偿共计400元的损失。

    原告吴颂今认为,不能因为被告侵权产品多,侵权次数多,就压低赔偿数额。侵权者应该为每一次的侵权行为作出赔偿,得到惩罚才对。否则,侵权越多赔偿越少,岂不是鼓励大面积侵权?又何谈立法的初衷与法律的公平?

    他在上诉状中关于赔偿计算标准的说法是,法院没有全面、客观地审核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积极引导当事人选用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方法计算赔偿,违背了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另外一审法院认为“广东出版社和庆达公司的侵权行为实际为一个行为”,进而得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不过,昨天下午,南海区法院并未对此作出回应。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教师、法学博士何玲丽认为,关于赔偿标准考虑的顺序,首先应当赔偿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中可以考虑的违法所得包括法院认定的侵权人复制、生产、销售侵权音像制品的违法所得。但囿于举证能力,权利人往往很难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失予以举证,也很难调查取证到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她同时称,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本案因涉及系列诉讼,一审法院最终以“……特别是本院已在另案判罚三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告因涉案歌曲的著作权遭受侵害所产生的损失……”,故只是酌定判决被告象征性的赔偿金额。该判决理由是否成立首先需要参考系列案件的“另案判罚”,审查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没有直接关联,则法院应当根据侵权人作出的每个侵权行为,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法定赔偿数额。 

                   法学博士:《著作权法》已启动正式修改程序 

    据何玲丽博士介绍,著作权维权异常艰难,往往具有成本高、赔偿数额少的特点,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法定赔偿标准不合理两个方面。需要说明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已启动正式修改程序,修改草案已出第三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首先,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目前由著作权人承担完全举证责任,这一方面增高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对权利人而言也存在相当的难度。且就算权利人提供了相关证据,也只会比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实际获利要少,并不能完全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换而言之,现行的法律采用的是填平损失原则,已有全国人大委员建议将之修改为惩罚性赔偿原则。

    其次,当前法律规定法定赔偿金额的上限为五十万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已将其提高到一百万元,而对于是否应当设置一个下限以确定最低赔偿数额的问题依然处于争议状态,不少人提出建议希望设置一个最低赔偿数额(如一万或五万)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关于对本案的看法,她认为,一审判决确定了两个事实:一、被告构成侵权,而不是法定许可;二、被告之间没有共同的侵权故意。争议点主要赔偿数额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她个人的想法是,第一,本案相对复杂,因涉及到关联诉讼比较多,一定要审查关联诉讼的判决情况;第二,原告还是要积极调查取证;第三,若无合理理由,400元的损失赔偿确实让人很无语,尤其现在音像制品行业受盗版、数字音像的冲击很大,若不能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合理的赔偿数额,对于原创音乐来说更意味着寒冬。

 

                         音乐家吴颂今简介  

    吴颂今笔名:颂今,国家一级词曲作家,资深音乐制作人,毕业于上海音乐学院。现任中国唱片广州公司高级编辑、颂今音乐工作室艺术总监。中国流行歌坛10年成就奖、广东流行歌坛30年成就奖、中国最佳音乐监制奖获得者。系广州市音乐家协会副主席,从业40余年,创作音乐作品 4000 余首,其中100 余首广泛流传,20余首获国家级创作奖。被誉为歌坛伯乐、造星高手,培养包装后走红的歌手有杨钰莹、陈思思、周亮、黄伟麟(澳门)、小曾等十余人。

    成名作:《井冈山下种南瓜》( 70 年代)

    红歌代表作:《四化花开幸福来》、《锦绣中华》、《恋曲1999》

甜歌代表作:《风含情水含笑》、《茶山情歌》、《甜甜小妹》、《心相映手牵手》

流行歌代表作:《女孩的心思你别猜》、《你那里下雪了吗》、《灞桥柳》

    新民歌代表作:《情哥哥去南方》、《风调雨顺》、《中国茶》

    军营民谣代表作:《我的老班长》、《军中绿花》

    儿歌代表作:《拾稻穗的小姑娘》、《小手拍拍》、《我爱鲁西西》

    企业歌代表作:《白云山制药集团之歌》、《今日集团之歌》

新世纪代表作:《娘,大哥他回来了》、《仰望星空》(为温总理诗谱曲)、《奥运的微笑》(奥运志愿者歌曲)、《感恩歌》(心灵佛歌)《老乡见老乡》(旭日阳刚)

最新推出作品:《泰国旅游风光歌曲》、《甜歌妹妹任妙音》、《生活禅乐》 

                                         采写:南都记者门君诚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