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对广播电视收取音乐版权费
版权费在中国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长久以来,音乐作品版权费就像一个总也吃不到嘴的“葡萄”,愁坏了众多在乐坛默默打拼的词曲作者。
13日下午,在成都举行的第71届美国好莱坞斯卡莫国际大奖颁奖礼上,中国音乐家协会党组书记徐沛东欣喜地向在场媒体透露:为了保护和尊重中国音乐人的合法权利,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在今年内向广播和电视机构收取版权费。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年多过去了,词曲作家们终于等来了继2007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向卡拉OK征收版权费后的又一有利举措。
据徐沛东透露,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按照电视每分钟2.5元、广播每分钟0.3元(暂定)标准收取版权费,并派出专门机构进行监督。但据有关人士参考香港已实行的标准推测,理论上收费规模每年可达到上百亿元。
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在内地乐坛一直较为突出,虽然近年有所改善,比如开征卡拉OK版权费,但和日本、美国等注重版权保护的国家相比,中国音乐人在版权上的收入仅仅是停留在机械性收费阶段。“在政策出台前,内地乐坛的现状是一个歌手参加一个演出,唱一首歌就能拿价值不菲的报酬,而词曲作者却分文没有。所以我们提出,从开始使用作品到最后使用作品,应该给作者相应的保护,政策出台后,我们希望中国的音乐人再也不会为因收不到版权费而烦恼。”
各方反应
音乐人:收取音乐版权费是在挽救整个行业
中国流行音乐代表人物谷建芬今年3月份曾批评流行乐坛轻视音乐著作权保护,词曲作者付出的劳动得不到应有回报。她指出有的歌手唱一首歌就能拿30万元报酬,词曲作者却分文没有。她说她写的歌曲版权代理都给了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年的收入是8万元,还不及一些歌手上台唱一首歌。
此次即将出台关于广播电视播放音乐的收费规定,徐沛东直言不管钱多钱少,都是一个进步,“体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是我们著作权人努力争取的结果。”
高晓松(音乐制作人)说,大家一直有一个误区,那就是认为收取版权费都付给了收入本来就很高的明星,他们认为既然你已经收入那么高了,为什么还要收取这个钱,其实并不是这么回事,这个版权费是付给词曲作者的。现在创作这个行业已经大量流失人才,现在的年轻人靠创作根本无法生存,导致大家都想去做明星,而且很多创作人无论自己唱的好坏都想走到台前,完全就是因为创作者没有版权,就连乐器都买不起了。针对有人认为,电台播出歌曲是在宣传不应该收取费用,高晓松表示,这是一个误区,因为电台做宣传完全是在给明星本身做,跟创作者没有关系,等于是拿着创作者的版权费换取的宣传,创作者不但没钱收,还等于倒贴了。
曾为陈奕迅、王心凌等知名歌手担任词作者的吴向飞在采访中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日本电台、电视台每使用一分钟的音乐,需要给作者支付人民币960元人民币。在中国,电台电视台没给过作者一分钱,哪怕它们的广告收入几个亿。试想,假如电台广播没有背景音乐会是什么情景?主持人口吐白沫也坚持不到下班。如果他们真的付费,我相信3毛钱是一个时代的开始。”
电台、电视台:等待具体办法
在提及新规时,大部分广播电台、电视台颇为统一地表态称,要等具体细则出来后再讨论,一旦规定颁行,自然严格执行。
网友态度:版权费不该是一笔糊涂帐
有网站就此展开调查,结果显示,过4成网友表示“支持!版权是创作的生命线”,也有近四成网友持“落实才是正经事”态度,也有网友担忧:版权费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它的去向“转交”问题,不能是一笔糊涂帐。音乐作品是属于一个个创作个体的,相关部门维权拿到版权费,应该通知著作权人,及时“发还”给他们才是,怎么能一声不吭呢?哪怕把信息挂在网上等着人家“认领”也好啊,比方某某歌曲,在什么地方被发现“盗播”,播了多少次,版权部门一共执行回来多少版权费等等,但从国家著作权网站上很少看到这样的信息。但若只是对国家版权部门有利,与著作权人无干,这种维权活动无疑是有重大缺憾的。只有让版权费与著作权人一起共享,才是版权意识真正落到实处。
2009年04月15日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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