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8(1-2)
(2016-02-05 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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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EC8用于地震区建筑和土木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其目的是确保地震发生时:
保护人身安全,限制损害,对民生保证至关重要的结构不间断使用。
(2)特殊结构,如核电站、近海平台和大坝不包括在本规范之内。
1.5 名词和定义
1.6 符号
2 性能要求和遵从准则
2.1 基本要求
(1)地震区结构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以下要求,并应具有适宜的可靠度。
—不倒塌要求
结构在第3章的设计地震作用下不出现局部或整体倒塌,因而在地震后能保持结构的整体性和残余承载能力。设计地震作用表示为:a)50年超越概率10%或重现期475年,b)与可靠度相关的重要性系数。
—损坏极限要求
结构受到高于设计地震的作用时,造成的结构损坏和限制使用的代价与结构自身造价相比,不是成比例地增加。损坏极限要求的地震作用按10年超越概率10%和95年重现期考虑。地震作用的折减系数可按4.4.3.2(2)取值。
(3)通过划分结构重要性等级体现其可靠性差异。每一重要性等级对应一重要性系数γⅠ。
(4)不同等级的可靠度由重要性系数乘以参考的地震作用,或当采用线性分析时乘以相应的作用效应得到。重要性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在本规范的相应部分给出。
2.2 遵从准则
2.2.1 总则
(1)为满足2.1的基本要求,以下极限状态应校核:
- 承载极限状态;
- 损坏极限状态。
承载极限状态是与倒塌或可能威胁人生安全的其他结构失效形式的状态。
损坏极限状态是与超出这个损坏不再满足特定使用要求的状态。
(2)在超过设计地震的更严重的地震作用下,为限制不确定性和提高结构性能,一些相
应的特殊措施应加以采用(见2.2.4)。
(3)对于低烈度区结构,要求可降低。
(4)对于很低烈度区结构,不需遵循本规范。
(5)对于简单砌体结构,只需遵循section 9的要求而无需计算。
2.2.2
(1)结构具有承载力和耗能能力。
(2)结构的承载力和耗能能力与其非线性反应的程度有关。操作上承载力和耗能的平衡由性能系数q和延性等级实现。对于低耗能结构,不考虑滞洄耗能,考虑超强性能系数不大于1.5。对于钢结构和钢-砼组合结构,性能系数可取1.5-2。对于耗能结构,考虑塑性耗能区的滞洄耗能性能系数可以大于以上限值。
注:性能系数需考虑结构的动力平衡状态和结构构造(如连接)在低周疲劳下的破坏情况。
(3)在设计地震作用下结构整体应保持稳定。应考虑抗倾覆和抗滑移稳定性。
(4)应保证基础和地基能承受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且不产生显著的永久变形。
(5)考虑二阶效应的影响。
(6)在设计地震下非结构构件的表现不造成人员伤害和结构构件的损伤。
2.2.3 损坏极限状态
(1)通过满足变形限制或其他相关限制来保证破坏极限状态的可靠度。
2.4 特殊措施
2.4.1 设计
(1)结构平面、立面尽可能具有简单、方正的形状。
(2)为确保总体耗能和延性性能,应避免脆性破坏或过早形成机构。因此,应采用能力设计法确保形成塑性机制。
(3)结构的地震反应依赖于塑性耗能区的性能。因此,结构构造应保证在循环荷载作用下传力和耗能的能力。为此,设计时结构构件和非线性区域的连接构造应给与特别考虑。
(4)分析应基于合理的结构模型。需要时,应考虑地基变形和非结构构件的影响。
2.2.4.2
(1)基础应具有足够刚度,以尽可能均匀传递上部结构的力至地基。
(2)除桥梁外,一个结构通常选用一种基础类型,除非结构具有独立的动力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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