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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武律师:“海上皇宫”不可拆,海洋局身陷“程序门”

(2022-10-08 11:27:01)

早些年媒体爆炒“海上皇宫”事件,其主人和龙岗区海洋局各执一词,公众入坠云里雾里,从媒体报道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本律师认为龙岗区海洋局身陷两大“程序门”,导致执法被动。

“程序门”一:海洋局违反《行政许可法》

据“海上皇宫”主人对媒体宣称,从建设开始就不断向龙岗区海洋局多次提出海域使用的申请,而龙岗海洋局都没有给与予面回复,原因是国家对相关海域使用没有明确规定,怎么使用,怎么收费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因此,造成现在无证的状态。从法律层面分析,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海域使用证,属于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范围,应当受到2004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许可法》的制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但主人向媒体透漏出的事实显示,龙岗区海洋局并没有在每次接到申请后,发现其申请的材料不齐、方式不对,“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予以补正,也没有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对审批期限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即如龙岗区海洋局不批准其海域使用申请,最迟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但龙岗区海洋局只是内部开会研究,最终连一个起码的书面文件都没有做出,其不作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本程序要求。

“程序门”二:海洋局违反《行政处罚法》

龙岗区海洋局表示,五年来曾对其前后执法二三十次未果,直到2009年2月13日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11月5日向龙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既然是行政处罚,就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虽规定了对“连续违法行为”可以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但如果认为对早已发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一直怠于处罚,而等到若干年后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的话,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作为的立法宗旨。因此,龙岗区海洋局应该从发现“海上皇宫”违法之日起计算两年的处罚时效,五年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两年处罚的实效要求。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处理“海上皇宫”事件过程中,龙岗区海洋局的执法行为明显违背法律程序,违法执法的代价将是保留“海上皇宫”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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