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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运输中的单据和货物交接问题

(2019-12-04 20: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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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运输状况

 

国际铁路运输中的单据和货物交接问题

王为   2019.12.4本文中所引用《国际货协》文件,均摘自2018.7《国际货协》文本)

现在我国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国际贸易运输成为重要环节。其形式一般为货主或运输代理人,通过海运、空运、公路和铁路运输等多种运输形式,把货物运抵到达国交付给收货人。

在办理国际运输中的单据,基本有2钟;即“运单”和“提单”。实际运输承运人(即船公司、航空公司和铁路公司)开具的是运单即“运输合同”,有2种功效;收货单据和运输合同。每一参加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承接连带责任,负责把货物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抵到达地(海港、机场、铁路车站),交付给运单指定收货人。而提单是货运代理承运人开出,具有3钟功效;即收货单据、运输合同和物权凭证。可以背书、转让、转运。在目前的国际运输规则中,只有海运提单的规定。

提单与运单的差别见附件1“国际运输中提单与运单的分析”

国际铁路运输由于其运输方式的特性和历史因素,和海空运输有着很大差别。海空运输基本上是一个实际运输承运人(即船公司、航空公司)、使用一个运输工具、自发运地(港口、机场)运抵一个(港口、机场)。但国际铁路运输在实际运输承运人上复杂化了。在发运国铁路接受货物,签署了“国际铁路运单”、即负责把货物运出,在国境铁路口岸交付给境外国家铁路,《国际货协》规定;每个铁路在接到附有国际铁路运单的货物时,即被认为参加了运输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把货物运抵到达车站。这样虽然只使用一种运输工具,但实际上实际运输承运人不是一个,而是多国的铁路承运人。如“义新欧”班列到西班牙马德里的货物,要经过中国铁路、哈萨克铁路、俄罗斯铁路、白俄罗斯铁路、波兰铁路、德国铁路、法国铁路到西班牙铁路。共有8个铁路承运人,经过7个国境口岸的运输单据和货物的交接,涉及两大个国际运输组织的规则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的必要环节,也是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物流通道。其中关键是商务运输单据和货物的交接。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由于其运输形式和径路的特点,单据和货物的交接具有其专业性、独特性的程序。以下把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的单据和货物的交接形式详述说明。

1.国际铁路货物发运时发货人与发运铁路承运人的交接

1.1《国际货协》明确规定;货物运送参加方有,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这里的承运人指的是各国铁路承运人。在国际铁路运输中的铁路承运人分为缔约承运人、接续承运人。《国际货协》规定的运输单据和货物的交接程序(文中所提到的运输合同即是“国际铁路运单“)如下;

《国际货协》第21条货物的承运;

从发货人处承运货物,由缔约承运人办理。

《国际货协》第14条运输合同

第1项;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有偿将发货人托运的货物,按发货人同缔约承运人商定的经路运至到站并将其交付收货人。

3项;运单为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

37条;承运人的责任

1项承运人按本协定规定的办法和范围,对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仅由运输合同产生的责任。

2项承运人自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为止,对货物灭失、短少、毁损(腐坏)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对于承运人负有责任的货物灭失、短少、毁损(腐坏)情况,应以商务记录作为证明。

3项承运人对货物运到逾期负责。

说明;

发货人(包括货主和货运代理人)在货物送到发运车站,向车站铁路货运人员提交已填制好的国际铁路运单。铁路货运人员在核对无误后接收货物。发货人在交付铁路应收运费后,发运铁路车站在运单第25栏加盖铁路发运戳记。此发运戳记上有车站名称和发运日期。由于在运单第1栏发货人栏中,发货人在提交运单时已盖有发货人戳记,即完成“运输合同”的签认。

注意,国际铁路运单是“运输合同”,其填制需正确、完整、合乎规定。国际货协运单填制方法见附件2;国际货协运单填制说明。

1.2完成国际铁路运单签署后,即进行货物装车。可以发货人自行装车,也可以车站货运装车。货物查验后即在集装箱加封。

国际铁路运输可以在发运车站办理通关手续,也可以办理国际铁路运输手续后运至国境口岸车站通关。如在发运车站通过需提前24小时报请海关。通关后加封海关关封。

完成以上程序后,货物在当日18时后发运。第2日发运车站把国际铁路运单第4联;4运单副本(给发货人)交给发货人。此“运单副本(给发货人)”不是附属的附件,是正式运输合同给方为人一方的正本。是财务核销时的发运证明、是修改运单时代权力证明、是查阅运输状况的单证。

国际铁路运单只是“运输合同”,发运铁路在完成运单签署、货车发运后,即承担运输责任,负责把货物运抵国境口岸车站,向接续铁路承运人办理交接。但运输过程中没有货物处置权限,在运输途中和交接中,产生货物损失事故,需通知发货人,按发货人的指示处理事故。铁路车站人员只对货物查验负责,不负责其商务、关检文件的查验。

此即为在发运铁路与“缔约铁路承运人”的单据与货物交接过程。

1.3《国际货协》第22条 行政手续的履行

在《国际货协》文件中,对运输单据以外的文件单据,统称为“行政手续”和“行政文件”,包括商务合同、海关单据、外贸文件、质检文件、原产地证、进出口证明等等。

1 发货人应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这些文件应只限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有关。

如发货人未将履行行政手续所需的文件添附在运单中,而是寄往相应的行政检查机关,则发货人应在运单中记载此事项。

2 承运人没有义务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上所附的添附文件是否正确和是否齐全。

3 由于没有添附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产生的后果,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4 发货人应在运单中注明其在运单上所附的添附文件。

如发货人未履行本项规定,则缔约承运人应拒绝承运货物。

5 如因发货人未提出必要的添附文件或提出并记载在运单中的文件不齐全或不正确,以致使货物运送或交付发生滞留,则应按本协定第31运送费用和违约金的支付规定的办法,向承运人支付由此产生的附加运送费用和杂费,以及国内法律规定的违约金。

6 为进行边防和海关检查及卫生、动植物和其他检验而将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启封,由承运人编制启封记录。

7 进行边防和海关检查及卫生、动植物和其他检验后,由海关部门或承运人施加的完好封印与最初施加的封印同样有效。

1.4单据的放行;

国际铁路运单共6张,发货人与铁路承运人(即发运车站)签署后,将运单第4张“4运单副本—给发货人”付给发货人。 此“4运单副本”不是正本运单的复印附件,是给发货人的正本运单收据,是确认出口、核销外汇的必要发运凭证。另每通过一个国家铁路,要添加一份“运行报单(补充)”即补充运单,留给参加全程运输的铁路承运人。将和其余5张运单随同货物运输一起运行。

运单系一整套票据,由带编号的6联和必要份数的运行报单(补充联)组成。

各张名称

各张的领收人

各张用途

1

运单正本

收货人

随同货物至到站

2

运行报单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承运人

随同货物至到站

3

货物交付单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承运人

随同货物至到站

4

运单副本

发货人

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

5

货物接收单

缔约承运人

缔约承运人留存

6

货物到达通知单

收货人

随同货物至到站

无编号

运行报单

(补充联)

承运人

给货物运送途中的承运人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承运人除外)

运行报单(补充联)的份数应同参与运送的承运人数量一致(但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承运人除外)。

每一接续承运人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参加了运输合同,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和连带责任,负责把货物运抵到达车站。

2.各国铁路承运人的交接;

2.1由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需经过多道国境口岸,多个国家铁路承运人负责运输。对于各国铁路承运人的交接,在《国际货协》及其附件第1号《货物运送规则》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国际货协办事细则)》中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见附件3;国境站交接作业程序,包括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第10项.承运人之间的货物交接(国际货协第14运输合同)中有关单据与货物交接的规定。

《国际货协》对于口岸交接规定说明;

发运国铁路承运人是负责与发货人办理货物接受和签署“国际铁路运单”(即运输合同)的缔约承运人。在经过国境铁路口岸时,分为“交付承运人”和“接受承运人”。

缔约承运人是根据本协定同发货人缔结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经过国际铁路口岸时,交付铁路承运人负责把单据和货物交付给接受铁路承运人。

《国际货协》第14条运输合同  

5项;每一接续承运人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参加了运输合同,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

2.2国际铁路口岸单据与货物交接程序;

货物交接地点;

承运人之间的货物交接,在接收承运人所在国的交接站办理。因货物换装能力和运输组织,根据交付承运人和接收承运人之间的商定,货物移交可在交付承运人所在国的交接站办理。货物交接应每天办理,且昼夜进行,货物交接时双方的交接人员均需在场,我国铁路的交接人员应是国际铁路车站交接所的专业人员。

货物交接单据

货物交接后,由交付承运人编制交接单一式六份。交付承运人和接收承运人各留存三份。应按交接单内填写的货物顺序,在交接单上添附与每批货物有关的所有票据。货物的移交由承运人在交接单上签字并加盖铁路日期戳予以证明,同时,接收承运人应在运单货物移交记载栏内加盖日期戳予以证明,即为铁路口岸货物交接完毕。接收承运人在交接单上签字的时间,即为货物交接时间。

货物交接程序;

由于中欧班列的主要铁路国境口岸规定在绥芬河、二连、阿拉山口和霍尔果斯,其境外铁路均为1520宽轨。在货物进出境运输时需要换装车辆。货物换装时,交付铁路和接收铁路的交接人员均需在场共同监管(此时双方海关人员也应在场)。在交接换装时,发现货物的品类、数量、包装有问题和货物损失,应编制“商务记录”

《国际货协》第29条商务记录

1项在货物运送中或交付时,如承运人对货物进行了检查并确认下述情况,则应编制商务记录:

1.货物名称、重量或件数与运单中记载的事项不符;

2.货件上的标记与运单中记载的货件记号(标记)、到站和到达路、收货人、件数等事项不符;

3.货物毁损(腐坏);

4.有货无票、运单缺页或有票无货(灭失)。

 

交付铁路和接收铁路的交接人员应共同监管货物的换装,并对货物的状况了解,在发现事故时共同签署商务记录。

3.货物运抵到达站与收货人的交接

国际铁路运单和其他国际运单(海运单、空运单)的规定是同样的,即货物运抵到达港站后,运输承运人把货物交付运单署名的收货人。在收货人提交自己的证明和交付铁路应交费用后,就必需把货物提走。

《国际货协》第26条货物的交付

1项;货物到达到站后,承运人必须将运单和货物交付收货人,收货人必须领取货物和运单。

3项;如相互间协议未另作规定,则在收货人向承运人付清一切应付的运送费用后办理运单和货物的交付。收货人应支付运单所载的所有货物的运送费用,即使是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部分短少时。

在国家铁路货物运输的到站交付环节中,只有运单署名收货人有接收货物权限,其他的单据(包括提单、多式联运提单、FIYTA提单、国际货运代理运输凭证)均是无效凭证。

附件4;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货物交付单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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