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国际铁路运输中“提单”使用问题

(2015-04-19 11:04:16)
标签:

国际铁路

口岸

时评

运输

分类: 国际运输法规

国际铁路运输中“提单”使用问题

 

国际经济法中的“提单( 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1) 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2)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3)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是能够用于结汇、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和商业流通的单证。因此,提单既属船务(或运输)单证,又属商务(业)单证。既是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运输契约,也是收货人据以接受货物的物权凭证。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对“多式联运提单”有所规定。但该公约一直未得到足够的签字国(我国也未签字)没有执行。所以所有的“多式联运提单”均为企业行为,而不是国际规则。

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根据《国际货协》规定:

国际铁路货物在运抵到达站后,到达车站行使铁路连带责任,负责通知收货人(国际货协运单第5栏中注明的自然人或法人),凭收货人证明,在付清铁路运单所载一切费用后,即可把货物和运单提走。在这里,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均无物权凭证作用。

在《国际货约》的交货条款中,也是基本同样规定。《国际货约》第十六条 货物交付第1项:收货人开具收据并向铁路付清转给它的一切费用后,铁路应在到站将运单和货物交付收货人。收货人接到运单即有责任向铁路付清转给他的一切费用。

所以在两大铁路运输组织的规定中,均没有“提单“这一文件的位置和使用。“提单“只适用于海运的“海牙公约”和“汉堡公约”的适用范畴。不能用于国际铁路运输。并且在航空货运和国际公路运输中,均没有关于“提单”的规定和使用方法。近年来所发生的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法律纠纷案件,大部份均是有关“提单”的。这需要从事国际铁路物流工作的人员注意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