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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这样的(《刑法》第二十条)——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说实话这些描述是抽象的、语言是晦涩的——没辙,这是法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所以出现了更加通俗的解释:正当防卫五要素——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以上条件同时成立才会构成正当防卫。
以上几点中——
1、2很好理解,毕竟不能凭主观臆想搞防卫、不能事后搞报复,同时如何判断是个问题:比如有人朝你做出舞刀弄棒的动作,那你防卫吗?不好说,也许对方仅仅是吓唬而已、也许他是突然犯病不由自主地抽搐了;
3是为了防止有人设陷阱惹怒别人诱其出手、然后以防卫为名加害的,因为这种情况主观上不是防卫。显然,因为是主观条件,所以存在识别判断问题;
4的意思是张三李四组团寻衅,张三动手、李四旁观,那么防卫只能针对张三而不能针对李四。显然实际情况中也很难判断;
5也是软性的,因为有“明显”和“必要”两个词——这在防卫中很难精准把握。
显而易见正当防卫的判定非常复杂,一定程度上已经背离了其初衷:保障合法权益、震慑犯罪分子、鼓励公民斗争。
同时由于大法党的鼓噪而使法律界更加关爱加害人,在此背景下,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越来越多。
本文列举几个典型的防卫案来分析其复杂性。
这些案例分为两组:第一组四个案例、第二组一个案例,所以本文叫“防卫案4 1”。
第一组的四个案例——
1、聊城于欢案
2、昆山龙哥案
3、涞源反杀案
4、福州赵宇案

1、聊城于欢案
于欢母亲苏银霞欠债不还,债主吴学占找人上门收债——说明一下,这个债是高利贷,然而是合法的。同时苏银霞既借高利贷、又放高利贷。
2016年4月14日,吴学占委派的催债人杜志浩等人上门收债,在于欢母子工厂的接待室辱骂,于欢姑姑报警。警察到来后要求双方克制,然后到门外找报案人进一步了解情况。此时于欢突然暴起持刀捅伤多人导致一死三伤。
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在媒体律师的谣言煽动、兴风作浪后改判五年徒刑,理由是防卫过当。
事实上这个案子根本谈不上正当防卫,因为防卫五要素中2、3、5都不符合——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于欢主观是伤人(死伤者均为背后中刀)、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其实于欢就是个恶少,一审无期都是判轻了!

2、昆山龙哥案
2018年8月27日晚,昆山一辆宝马车越线到非机动车道,和骑电动车的于海明发生纠纷。最开始宝马后座下来一男一女,女子将电动车推到路边、疑似在拉架。约一分钟,男子准备上车,这时,宝马车的驾驶座下来一名灰衣男子(刘海龙)持砍刀冲向于海明!
打斗中刘海龙砍刀落地,于海明捡起砍刀攻击刘海龙、攻击在刘海龙朝车的方向躲避时仍未停止,最后刘海龙因伤致死。
于海明因正当防卫免责,因为五个要素都符合——虽然他在刘海龙跑向汽车时继续攻击,但当时谁也无法判定刘海龙是逃跑还是上车去拿新的凶器。
这个案件的处理很好而且及时,彰显了正义、维护了法律、顺应了民意。

3、涞源反杀案
2018年7月11日晚11时许,黑龙江26岁男子王磊持甩棍、刀具,深夜翻墙闯入王晓菲位于河北保定涞源县的家中,双方发生冲突,王磊遭王晓菲一家三口合力反杀。
此事的更多背景是王磊追求王晓被拒绝,遂多次骚扰、威胁,直至入室动粗。
王晓菲一家为自保安装了监控,案发后监控录像被删、后被公安机关恢复。
录像显示在王磊被砍倒地、已经一动不动的情况下,王晓菲父母中间休息了五六分钟后,再次对王磊举起了菜刀一通乱砍,最后王磊被砍六七十刀,脖颈处三十多刀,脖子被砍得几乎完全断了,只剩一点筋皮相连。
此案最终结论是正当防卫,王晓菲一家免除刑责。
对照正当防卫的五个要素,显然2、3、5不符合——王磊倒地五六分钟后王家再次举刀的必要性存疑(虽然存在王磊装作一动不动再突然发难的可能性、但不大)、此时再持刀乱砍更多是泄愤置对方死地而非防卫、砍断脖子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同时这件事必须要考虑的是王晓菲一家多次报警但未得到充分的帮助,而且案发后因为调查需要的原因王晓菲父母王新元、赵印芝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羁押半年左右,王晓菲同时取保候审——这一切被舆论同情。
2019年3月27日,王晓菲一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金额为104万元,并希望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2019年4月3日,王晓菲一家放弃了这一申请。

4、福州赵宇案
这个案子的细节非常繁琐且颇为曲折,我就照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描述吧——
李华与邹某(女,27岁)相识但不是太熟。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二人一同吃饭后,一起乘出租车到达邹某的暂住处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楼,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李华强行踹门而入,殴打谩骂邹某,引来邻居围观。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华,致李华倒地。李华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朝李华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华,被邹某劝阻,后赵宇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重伤二级;邹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案发三天后的12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赵宇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3月1日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接下来为赵宇申请了见义勇为的荣誉并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这件事扭转的关键是网上汹涌的民意,然而至少防卫五要素的5是不符合的——当时围观者甚众,赵宇推到李华后并无更多危险,而他所谓踩李华其实是发力跺下去的、导致对方肠破成重伤二级,同时还有拿凳子砸李华的动作、被劝阻而已。
所以最后给他的结论是正当防卫、超过一定限度,其实最多是个防卫过当。然而事实却是又表彰、又发奖。

耐人寻味的是,3月21日,拿到见义勇为确认证书后的赵宇自称迫于安全考虑、选择离开福州去兰州生活,同时又任由《新京报》视频跟踪报导,新住址都公开了——

显然,从正当防卫符合性的角度而言,以上四案的排序是昆山龙哥案>>涞源反杀案>福州赵宇案>聊城于欢案。
我举这四个例子是想说明现实的复杂性、法律的橡皮性——是的,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口号,但千万不要只记得依法的手段、而忘了治国的目的。
总体而言,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认可还是很严苛的,以至于出现“正当防卫靠跑”的抱怨,连检查系统都来凑这个热闹了——

好在事情正在起一些变化,昆山反杀案后的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鼓励正当防卫。
本文的标题是“防卫案4 1”,以上介绍了第一组的四个案例,以下分析一下第二组的一个案例:张扣扣母亲因伤致死案。
2018年2月15日,除夕,张扣扣杀死邻居王家三人。现在二审刚刚结束,张扣扣维持死刑判决。
正常人都理解这个判决,然而别有用心的家伙以及一帮糊涂虫还在胡搅蛮缠——



在这些胡言疯语中,丝毫不提张扣扣残忍杀死三人的案情,反而为其开脱,理由是其母亲在当年和王家斗殴因伤致死未得到公正的处理——别说这是谣言了,即便张母案当年真的不公平,难道就是张扣扣如今杀人的理由?
我们来回顾一下当时的场景——
1996年8月27号晚7点,张母路过邻居王家时跟王家老二口角、朝其脸上吐口水而引发争吵,当时17岁的王家老三闻声赶到,被张母用扁铁砸到左额头和左脸,王家老三捡起木棒还击、打了张母头部一棒。当晚十点张母死亡!
这个情节符合正当防卫五要素的1、2、3、4、5,其实就是个正当防卫,最多是个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的正确处理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然而事实是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决王家老三服刑七年(后减为三年),王家赔张家9639.3元(当时张家要求赔偿24万)。
所以严格讲,当年的判决确实有不公,只是被不公平对待的是王家!
显然,这些带节奏的媒体和自媒体们无知无德、罔顾事实、恶意曲解,最终的结论无非是这个国家胡作非为、所以推墙合理之类!
残暴愚蠢的张扣扣只是你们的表演道具而已!
你们这些家伙的画皮啊,还真要好好扒一扒!
对张扣扣案不了解的可以阅读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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