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银行#授信#财经#海鸥君,告诉我-到底什么是金融信贷低风险授信业务?
(2017-08-22 16:27:34)
这么久以来,真是公说公理,婆说婆理。今天,海鸥君就和大家好好聊聊“低风险授信业务”。
一、先来看看市面上通行的有关说法:
1、列举法:
通常,商业银行是这样描述低风险授信业务范围的:“交纳100%保证金作为付款保证、本行存单足额质押、本行承销的国债足额质押、足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称为低风险授信业务。
2、定义法:
当然,也有商业银行这样定义低风险授信业务:“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风险转移到本行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或者客户提供足额现金或以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本行原则上不直接承担客户信用风险敞口的授信业务。”
二、低风险业务的本质定性:
本人认为:授信业务风险高低的衡量,主要表现在授信的正常收回,区分点有三个:是否能全额收回?收回时是否要通过诉讼?授信需求是否是实质性的?
1、关于是否能全额收回?
就银行现行的做法而言,我们认为:现行的敞口授信业务是无法保证全额收回的,借款人、保证人都有可能丧失还款能力、保证能力,抵质押物变现损失过大,也可能导贷款本息损失。反之,那些没有敞口的授信业务,如全额保证金、本行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授信业务从理论上讲,是能够全额收回本息的。
2、关于收回时是否要通过诉讼?
全额保证金、本行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授信业务(现行的低风险授信业务)在逾期未归还的情况下,是无需通诉讼方式收回的,银行自行处置质押的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等,收回贷款就可以了。而现行的敞口授信业务在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丧失还款意愿时,银行只能告诉至法院,寻求司法保护了。
显然,如果需要通过诉讼收回贷款本息,肯定就不是低风险业务了。一是增加了业务成本;二是现阶段司法环境还有待改善,同样的案件裁判结果截然相反的案例是不难找到的。还有国别引起的法律风险。都难以保证授信的全额收回。
国际结算业务上,很多银行间的保函、备用信用证是要经过诉讼才会履行保证责任的。原因多是保函、信用证申请人提出了抗辩,保证人、开证行不作为引起的。
很显然,就是“本行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作为保证人,让其履行保证责任大部分也需要经过诉讼程序的。“本行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作为授信的保证人,肯定是乐意接受的。但是将其列入低风险授信业务范畴并不恰当。
还有一些中长期、中短期、和个别短期贷款是“本行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出口信贷(买方信贷\卖方信贷)中也有一些是“本行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作为保证人。也难以将其列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的范畴。
低风险授信业务对于借款人来说,是技术性的、临时性的。它的质押物的变现性很强,但变现会有一些损失。它改变结算方式,可能会获得一点好处。对于受信人来说是可替代的,不具备唯一性。授信银行授信与否,对受信人来讲,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3、关于授信需求是否是实质性的?
敞口授信业务是一种实质性授信。授信银行授信与否决定了受信人能否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是对自有资金的放大。
而授信需求的实质性决定了授信审核程序的简繁。对于低风险授信业务银行不需进行十分严格审查,以服务为主。对于敞口授信业则必须建立严格、科学的审批程序,全面地防范授信风险。
三、我的定义
最后,我也给低风险授信业务做了定义:当借款人丧失还款意愿时,授信银行可以通过非诉讼手段、足额收回本息,这种授信业务为低风险业务。现在办理的低风险授信业务都符合这个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