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汉:企业年金采取信托模式
(2019-07-08 08: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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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养老金 |
信托制的基金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区别于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模式,采取信托制的基金管理模式。信托制的基金管理模式,可以控制基金运营风险,强化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独立性,明确界定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体现和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根本利益。通过信托机制,使政府和市场、政府和金融运营机构、政府和企业及其职工、金融运营机构与企业及其职工能够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同时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与独立。
养老金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有信托型和契约型两种。信托型是按照信托原理建立的基金委托受托管理。契约型是按照契约合同原理建立的资产负债管理。
虽然中国从1991年就开始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但对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法律地位一直模糊,基金管理不规范,影响基金的安全。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不明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安全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中国企业年金系列法规建立之后,确立了信托型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中国企业年金基金不能由企业或职工自己管理,必须交由符合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管理。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这确立了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其他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或其他管理财产;在委托人或受托人及其他管理人被依法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时,企业年金基金不得作为他们的清算财产,不能用于抵偿其债务或被非法强制执行;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相互独立,各自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这种规定把企业年金基金与雇主经营风险和管理机构的风险隔离起来,使其在长达几十年的运作时间内,得到安全性保证。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是一个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信托模式,其中包含了多层和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年金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表现为信托关系,首先是企业年金委托人(企业和职工)将其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形成信托关系;其次是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年金运用的信托模式,通过4个资格人之间的互相监督,最大程度的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要为企业年金基金确定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委托人应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基本职责、法律责任和义务。
当受托人将账户管理、托管式投资管理业务委托给其他法人机构时,须与它们分别签订书面合同,这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是委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代理人,他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这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同。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负有全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仅对委托合同中确定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企业和职工(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见下图)。
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 (受托人) |
企业和职工 (委托人) |
投资管理人 |
托管人 |
账户管理人 |
信托关系 |
委托合同 |
委托代理关系 |
信托合同 |
中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制度中的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