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汉: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变化
(2019-07-02 08: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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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
2001年12月19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财金[2006]24号”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股票;基金;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2014年6月16日正式发布实施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发布实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保基金可以投资符合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法规规定的信托贷款项目。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5、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2001年12月19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2005年,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国家重点企业改制及国家重点改革试点项目的函》的回函(财金[2005]97号),社保基金实业投资范围为中央直管企业改制或改革试点项目。中央直属企业是指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非金融企业和财政部直接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社保基金投资中央直管企业改制或改革试点项目不以谋求控制企业为目的,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投资总额按成本计算不超过划入基金货币资产的20%,投资单一项目的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总规模的20%。截至2010年8月31日,社保基金直接投资项目9个,按新会计准则计算的账面价值合计1287.59亿元,占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29%,累计已实现收益208.74亿元。
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财金[2006]24号”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比例限制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2007年4月,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在财金[2007]37号文中明确,批准社保基金可投资于有银行担保的贷款类信托,投资总额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规模的5%。截至2010年9月底,社保基金累计投资信托项目20个,主要借款人包括铁道部、国家电网、国电集团等。2007年至2014年6月,社保基金共开展了44个信托贷款项目的投资,涉及铁路、公路、保障房、电网、电力、机场、港口、地铁等多个领域,累计投资金额845.8亿元。借款人主要为承担城乡基础设施和保障房建设任务的中央、省、市大中型国有企业。2016年9月20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正式发布实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
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