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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办法

(2020-11-10 19:38:09)
分类: 科研任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骨干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具备市级骨干教师资格是评选市级学科带头人的先决条件。

 

第二章  选拔和认定

第三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6年以上教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四)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五)教学工作量饱满。近三年来,承担满教学工作量(校长、学校中层干部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教研员、师训机构教师、电教员按岗位职责出满勤。

(六)必须是县(市、区)或直属学校骨干教师。

(七)应具有三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

(八)近五年来,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至少一项:

1、被评为县级以上教坛新星或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2、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3、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职业技能、多媒体软件制作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4、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大赛、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中获得市级一等奖1人以上。

5、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市级二等奖1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指导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市级一等奖1次。

(九)近五年来,教科研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至少二项:

1、学科教学论文市级评选获一等奖1次以上(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2、在公开学术期刊(有CNISSN刊号)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

3、参与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1项。

(十)具有较强的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并能组织带动本学科教师开展校本教研和教育科研。

(十一)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近2年内,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受到处理的,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作为选拔、评审和认定骨干教师的依据。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选拔认定:

(一)骨干教师的选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实行推荐审批制。

(二)骨干教师选拔的范围:全市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师资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在职教师;教研、电教部门的教研员、电教员。选拔范围以教学一线中青年教师为主。

(三)骨干教师选拔认定的程序:

市级骨干教师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的办法。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单位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议并在本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市直学校直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2、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根据分配名额择优推荐人选,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报市名师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名师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名师培养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下发文件公布认定名单,颁发骨干教师证书。

 

第三章  培 训

第六条   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培训机构要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市级骨干教师每年至少必须脱产40学时参加骨干教师培训,学时由培训机构负责认定。

第九条  骨干教师培训期满,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部门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章  

第十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爱学生,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二)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承担满工作量,主动学习,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发挥在本学科教学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三)主持、承担或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科教学论文。

(四)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任期内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成为校级骨干教师。

(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

(六)开设教育博客,及时更新博文,反映教学理念、教学反思、经验介绍、读书心得、教育科研等专业成长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市级骨干教师享受下列待遇:

(一)市级骨干教师可优先晋升教师职务;在提拔使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二)市级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市级骨干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科研条件(如必要的经费支持、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

(四)市级骨干教师开展教科研和指导本县(市、区)、本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标准由所在县(市、区)或学校确定。

(五)各地各校应大力宣传推广市级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市级骨干教师在县(市、区)的,年度考核、期满考核分别由所在的学校、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市直学校的市级骨干教师,其年度考核、期满考核分别由其所在学校、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名师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下一周期市级骨干教师或市级学科带头人候选人;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市级骨干教师资格自动取消,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市名师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市级骨干教师档案,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收集、管理、记载市级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

第十四条  市级骨干教师调出我市教育系统或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其称号自行消失。

第十五条 市级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骨干教师资格:

(一)在评选市级骨干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达1次的;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五)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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