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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跟踪】【以案释法】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2024年7月1日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

(2025-01-11 18:12:34)
标签:

股权转让

未届出资期限

分类: 经典案例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24〕15号司法解释,其中明确: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但转让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法释〔2024〕15号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详细的指引。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通过5个新增的参考案例,为2024年7月1日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出资责任提供了参考,转让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的考量因素有主观恶意、股权转让时间点、股权转让对象。

 

这五个参考案例表明: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若转让人不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则不承担出资责任

 


 

1. 主观恶意转让人转让股权时,是否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若不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则不承担责任。

 

【案例1】
 

裁判要旨

 

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取决转让人股权转让时是否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有恶意的,转让人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反之,则无须承担出资责任本案两次股权转让发生时,虽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转让时公司已对外负有债务实际不能清偿,两次股权转让均系以零对价转让,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此外,转让人庄某某同时系最终受让人上海某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第二手转让人上海某矿业公司的股东、监事,股权转让在关联人之间进行。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人民法院认定两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均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进而判令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基本案情


【深度跟踪】【以案释法】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2024年7月1日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


 

【案例2】
 

裁判要旨

 

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况,虽然负有债务,但没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时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查明的实际出资额490万元远高于对外的负债30余万元),且受让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缴纳出资义务能力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属正常商业行为。因此,法院未认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进而未判令其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深度跟踪】【以案释法】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2024年7月1日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

 

2. 股权转让时间点股东转让股权的时间点是否在公司大额债务产生之后

 

【案例3】

 

裁判要旨

 

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同一股权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生效裁判认定第一次转让股权的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而第二次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是结合个案查明的具体法律事实,区别两次转让面临的不同情况作出的判断。法院认定第一次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须承担出资责任的主要依据在于,该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公司尽管负有小额债务,但在股权转让后,即在较短期限内予以偿还。在没有证据证明转让时公司还有其他债务的情况下,难以得出股权转让时公司丧失民法院案例库清偿能力、转让股东具有逃避出资义务恶意的结论。而第二次股权转让时,尽管仍未届出资期限,但公司债务发生在此次股权转让之前,在股权转让时大部分债务未予偿还,且在转让后亦未得到清偿,而股东在公司被起诉偿还大额债务的情况下对外转让股权,据此得出股东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进而判令其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深度跟踪】【以案释法】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2024年7月1日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

 

3. 股权转让对象股权转让对象显然没有缴纳出资的能力

 

【案例4】

 

裁判要旨

 

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已因重大交通事故面临高额赔偿诉讼,公司有对外承担巨额赔偿的现实可能性,转让股东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在此情形下,尽管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对外转让股权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将股权转让给一名患有恶性肿瘤、没有生活来源和经营能力的低保户,受让人显然没有缴纳出资的能力。人民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转让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并判令其承担责任,体现了法理情的融合。

 

基本案情


【深度跟踪】【以案释法】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2024年7月1日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

 

【案例5】

 

裁判要旨

 

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股东转让股权时虽然未届出资期限,但转让时股东明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受让人是一个欠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明显缺乏缴纳出资能力。此种股权转让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影响公司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显然属于以股权转让方式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形,转让人依法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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