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鱼老总为何涉嫌开设赌场罪?
(2023-11-24 16: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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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雷腾视角 |
近日,斗鱼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陈某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警方逮捕,这一消息迅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可能会感到惊讶,为何一个大型网络平台的负责人会涉嫌开设赌场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开设赌场罪并不限于经营一个实体赌场,也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种行为同样被视为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一旦被认定开设赌场犯罪,会受到何种刑事处罚呢?《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何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赌博涉及资金数额往往都较为庞大,很容易构成“情节严重”。此次事件对于斗鱼公司以及整个直播行业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冲击。直播平台作为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为用户提供健康、积极的内容。
编辑:莫冬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