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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撤销和注销

(2023-11-06 09:26:10)
标签: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撤销

注销

分类: 通信行业

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情形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情形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办

 

1.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2、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四)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五)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办程序和期限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编辑:雷驰律师  010-88829390

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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